[請益] 票據法概念請教
甲簽發票面金額100萬支票予丙,丙不慎遺失為丁所拾獲,丁記名背書轉讓予戊以支付貨
款100萬元 請問戊是否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1. 戊不得行使權利,因戊係自無權利之丙所受讓
2.戊可行使權利,基於票據行為獨立性原
3.戊不得行使權利,因丙惡意取得票據
4.若戊係善意,則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答案是4 但是是猜中的
自己也想不通原理
因為卡在下面這個點
票據法14條「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之票據權利」
丁是過失取得票據,所以應該沒有票據權利
所以記名背書應該也不算數吧?
這樣戊為什麼能夠行使權利呢
不好意思,最近才剛開始讀票據法
這個地方不懂 謝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106.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535973407.A.C14.html
推
09/03 19:27,
7年前
, 1F
09/03 19:27, 1F
→
09/03 19:27,
7年前
, 2F
09/03 19:27, 2F
→
09/03 19:28,
7年前
, 3F
09/03 19:28, 3F
→
09/03 19:37,
7年前
, 4F
09/03 19:37, 4F
→
09/03 19:38,
7年前
, 5F
09/03 19:38, 5F
謝謝樓上幾位
有人點比較好理解了 感恩
※ 編輯: black58gigi (39.8.106.243), 09/03/2018 19:43:08
Finance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809
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