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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票據法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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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30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想請問"同一省(市)區內"是要怎麼區分?. 1.若支票發票地為台中市,付款地為台東市,其付款提示期限為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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