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票據法承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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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4→)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dem945 (odem)時間15年前 (2010/08/11 00:1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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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之意義:執票人於到期前不獲承兌或到期後不獲付款或有不能付款之原因發生,. 向其前手所得求償之權利。. 你所說的承兌人不付款→表示有承兌人→表示該票據已承兌。. 所以,當票據到期後不獲付款,執票人即可以行使追索權。. 而你提到的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其意義為:. 自付款人承兌﹝見票﹞起算一定期間
(還有120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wingangel (要我放手等下輩子吧!)時間15年前 (2010/08/10 21:0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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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念到承兌制度的時候,突然想到一個矛盾的問題. 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所以想請問一下:. 依據票據法45條. 見票後之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我看志光的書上面還有寫:執票人未於法定承兌期限(六個月內)提示承兌,. 則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那我想到了一個問題,. 就是如
(還有6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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