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法承兌的問題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odem)時間15年前 (2010/08/11 00:12),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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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ingangel (要我放手等下輩子吧!)》之銘言: : 我在念到承兌制度的時候,突然想到一個矛盾的問題 : 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所以想請問一下: : 依據票據法45條 : 見票後之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 我看志光的書上面還有寫:執票人未於法定承兌期限(六個月內)提示承兌, : 則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 那我想到了一個問題, : 就是如果匯票的到期日是超過六個月(假如是一年)的話, : 而且你拿到會票的時候也已經是超過六個月以上, : 那承兌人不付款的話,你是不是也沒有追索的權利?? : 請問版上念過票據法順利考上行員的大家請幫我解答謝謝~~ 追索權之意義:執票人於到期前不獲承兌或到期後不獲付款或有不能付款之原因發生, 向其前手所得求償之權利。 你所說的承兌人不付款→表示有承兌人→表示該票據已承兌。 所以,當票據到期後不獲付款,執票人即可以行使追索權。 而你提到的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其意義為: 自付款人承兌﹝見票﹞起算一定期間到期,若未承兌無法確認到期日。 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請求承兌。 所以,你如果拿到的是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假設是見票後六個月付款之匯票, 假設發票日是99年1月1日,如果你在99年6月30日前沒有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你就 會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如果你在6月30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了,則票據到期日為99年12月31日,而如果票 據到期後不獲付款,你就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這樣解釋希望有幫到你, 沒有的話,得再請其它前輩解答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7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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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 是確定到期日日期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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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才規定必須6個月"內"為承兌提示 到期日早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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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讓票據已是發票日後6個月 區分前手有無期限內付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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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決定可否對發票人以外人行使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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