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消聞] 勇消救人前摔死 竟不算殉職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 (壞耳傑西)時間17年前 (2009/02/06 22:3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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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訓會指出,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例,按「冒險犯難,因公死亡」的定義是「所執行 : 職務本身,在執行之始,即預期其存有高度傷亡危險性,且依當時時空環境,無法預先 : 排除。而預備執行此項職務之公務員凜於自身之職責,勇敢接受挑戰,仍然直接朝向該 : 具有高難度、高傷亡危險性之時空環境,才算有冒險犯難。」 : 銓敘部:標準一致 : 根據銓敘部官員統計,一年平均有三百六十個撫卹案,符合因公死亡不過五分之一,真 : 正冒險犯難者,六十幾年來頂多數十人。 保訓會全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想想真讓人心寒阿~~!! 這就是設來保障我們權益的單位嗎?? 讓我們看一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職者,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為什麼銓敘部今天一貫的鬼打牆繞著第二款繞呢? 第一款中的搶救災害,遭受意外危害以致死亡的條例皆符合 為什麼不算因公殉職?? "公務員凜於自身之職責,勇敢接受挑戰,仍然直接朝向該具有高難度、高傷亡危險性之時 空環境,才算有冒險犯難。" 不依法撫恤遺孤,我想該鞭的是這些只會玩文字遊戲的官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127.28

02/06 23:02, , 1F
意外危害,以致死亡←摔死不叫意外不然叫活該自殺嗎?
02/06 23:02, 1F

02/07 09:56, , 2F
嚴重打擊士氣
02/07 09:56, 2F

02/07 18:45, , 3F
無X官員到處有..
02/07 18:45, 3F
文章代碼(AID): #19Z4jqVx (Fireman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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