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工時的計算
以前沒有消防條例所以參考警察條例.
成立消防署以來,各地因員額的關係有不同的工時計算.
基本的一休一,不好的二休一.內勤除外,單純上下班
工時好計算.
我的疑問是,警察勤休已經走向制度化,一天上班12小時
8小時工時4小時超勤,休息12小時.
一週休2天.
我在台北市,作一休一,換算工時一天12小時,額外8小時加班費,
消失的4小時從來不說明怎麼處理,只有聽說座談會上提出這4小時,
作成裁示交主管補休或報超勤,不過我沒看過這記錄.
照警察條例,應該是一天上班12小時後就可以休息,為什麼還得困上另12小時.
到底,我們的工時要參考警察條例?還是勞動基準法?還是長官說法?
警察勤休走向制度化,也是經過衝擊.那消防勤休會否有機會制度化?
有聽過特考班的討論過類似問題,外面繞過的人,說老成嗎?
也不盡然,不就像你我一樣為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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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超勤怎麼算?人事主任怎麼解說超勤的支領及時數的計算?
※ 編輯: clone29 來自: 117.19.64.231 (07/0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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