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執行公務被民眾打
算了我回文比較快,前面推文有點麻煩。
首先醫院檢傷時他朋友(及被告甲)毆傷你
且被架出去後還回頭跟妳叫囂。此為陳述之事項,假其為真則開始論述罪責。
你在執行公務(救護任務)時,雖已到達醫院,但依照實務上之慣例
你尚在醫院進行檢傷處理過程且未返隊待命則尚屬公務執行中,被告甲據以出拳
攻擊,且經妳驗傷後提告。
查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罪及
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其先後妳施行強暴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
基於同一妨害公務之犯意接續為之,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為已足。又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傷害罪處斷。
又,被告於叫囂之行為,你需負舉證之責,如被告有公然侮辱你之相關事證,
則以論斷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假設被告沒有前科,素行尚可,其犯罪動機乃因酒後聽聞朋友遭受不當待遇,
而未查證一時衝動,其妨礙公務程度與你受傷尚非甚重,
個人依照實務上之慣例見解,被告可能有期徒刑叁至陸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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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回答你所說的問題,基本上你已經報案警察也受理了。
警方會在偵訊後函送或移送地檢署偵辦。
然後非常有機會進入簡易審判程序,會寄給你一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通知。
這裡請你非常注意!!!如果你有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你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前
提出書狀提起,因此如果你有打算要提「附帶民事起訴」,就要另狀聲請法官開庭,
就民事部分向被告求償。(時間非常重要!!!!!)
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有時候法院的效率很高,
你有可能會面臨本來想要聲請開庭,卻已經收到法院判決書的情形,在實務的運作上十分
常見,建議你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能直接向地方法院(非檢察署)
查詢案件是否已經宣判,掌握案件的進度,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利。
如果非常不幸來不及聲請開庭的話,那你就只有提起上訴的方法了。自你提出上訴到第二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最後的提出機會。要提上訴要在接受到處刑書10天內提出。
※ 引述《LUCKYANCO (Rain哪裡帥???)》之銘言:
: 昨天凌晨處理一個車禍救護.將患者送去醫院之後
: 在醫院檢傷時患者跟他朋友說我態度不好
: 他的朋友就過來打我一拳
: 我沒有還手也沒有回嘴
: 結果該民眾就被他的朋友及醫院保全人員架出去醫院
: 但是該民眾還是一直跑來叫囂
: 當時出手的民眾有喝酒
: 我也回報勤務中心也報110來醫院處理
: 在醫院驗傷完後也去派出所做筆錄
: 對方也是一副無所謂就讓你告的樣子
: 我告對方妨害公務.傷害.及毀損名譽
: 現在有醫院的監視錄影.驗傷單.保全人員
: 那請問接下來還需要做甚麼?
: 請有經驗或是有法律知識的朋友幫小弟解答一下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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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事務所的其他人等談論此案後,對於叫囂該論斷刑法309普通公然侮辱或同法140污辱
公務員公署罪,其實見仁見智...因為實務上很少論斷140....不過如同前面所述,
尚屬執行公務中,當場侮辱之,則應成立140。雖然前面所述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
然經過偵察隊、檢察官、法官等等這些過程中,如發現有適用法條疑義者,自當依法
變更起訴或判決法條,特此說明。
且根據今天凌晨原發文者陳述:聽說陳情到總統府去了耶..等語。(該文已被刪除)
個人心中小小的想法:總統府有比較了不起嗎?除非我們的總統大人使用他的總統特權
否則.....沒有比較厲害吧.....該判的還是要判..只是你要扛助阿.......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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