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網路銀行安全性

看板ForeignEX (外匯)作者 (hotdogmc)時間12年前 (2013/12/09 00:12),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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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crazyghost的指證,我的講法確實有些錯誤與模糊 另外以永豐銀行約定書為例,分享給大家 http://www.banksinopac.com.tw/bsp/csr/csr_pdf/CSR001_201305.pdf 以下是銀行卑鄙的免責條約 壹、一般約定事項- 七、遺失、盜用及冒用、偽造或變造: (一) 客戶印鑑、存摺、存單、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等情事而脫離客戶占有 時,客戶應立即臨櫃或透過電話服務中心所提供之掛失服務辦理掛失手續;除臨櫃辦理者外 ,客戶若非以密碼辦理掛失,應於掛失日之次一營業日再至 貴行完成書面掛失手續。 貴行 在客戶通知辦理掛失手續前已經付款者,如所提示之印鑑、存摺、存單、金融卡及密碼等均 為真正,前開付款行為對客戶即發生清償之效力。 (二) 取款憑條及/或存單及/或支票上之簽章,客戶如因遭偽造、變造或塗改所生之損害, 倘 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無法憑肉眼辨識時,即不負賠償責任。 (三) 第三人未經客戶授權,而冒用或盜用客戶之授權電話密碼、憑證申請識別碼、私密金 鑰者,因 貴行僅憑留存印鑑或相關認證資料及密碼付款,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 賠償責任。 ↑銀行只盡善良管理,定義很模糊,並沒有說銀行一定得賠 壹拾參、傳真交易指示服務約定事項- 十二、第三人冒用客戶姓名或留存印鑑為本約定事項之交易指示,致客戶受有損害時,除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客戶同意免除 貴行及作業人員之所有賠償責任↑除非有法院判決銀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然銀行也沒有賠償責任 壹拾柒、網路銀行服務條款-本服務條款經客戶於合理期間(至少五日)詳細審閱 (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本服務條款如與「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其他約定內容不一致者, 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 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 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 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這是與原PO比較相關的,順便抓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99.158

12/09 09:10, , 1F
貴行?是第二人稱吧!
12/09 09:10, 1F
文章代碼(AID): #1If9fzUS (Foreig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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