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外匯相關法規
看到板上__風氣,想貢獻一己之力,希望資訊使用人安心安全,以下條列較有觸法
之虞相關法規,請諒拙筆在各位大大面前班門弄斧,若有錯誤疏漏,還請斧正。
祝閱文者 安心賺錢
Sueo
1.禁止收受存款
按第五條 之一 (收受存款之意義 )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
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第二十九條 之一 (與收受存款相當之行為 )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
款論。(處罰見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2.禁止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 (專業經營原則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
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
;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
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專業經營之處罰 )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
,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按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出口外匯業務。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
四、外匯存款。
五、外幣貸款。
六、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
七、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
八、其他外匯業務。 本辦法所稱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係指經營涉及外匯,而其價值由
資產、利率、匯率、 商品、股價、指數等或其他相關產品所衍生之交易合約之交
易、仲介、代理等業務行為。
前項所稱交易合約,係指保證金之槓桿式契約、期貨、遠期契約、交換、選擇權或其他
性質類似之契約。
3.散布流言損害銀行信用
按第一百二十五條 之一 (故意損害銀行信用之處罰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銀行、外國銀行、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或經營銀行間資金移
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http://ppt.cc/EABz
http://www.cbc.gov.tw/public/Data/3131172637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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