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登報講授投資遭判刑 大法官:判決不違憲

看板Fund (基金板)作者 (過生活)時間18年前 (2007/11/16 16:34),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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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講授投資遭判刑 大法官:判決不違憲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7.11.16 03:11 pm 一名股市王姓老師,沒有經過證期會核准,就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公開授 課,並收取上課費用,法院判處王3月徒刑確定,王不服判決,以侵犯人 民的言論自由,以及工作權利,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上午作成 釋字第634號解釋,認為相關規定沒有抵觸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並 無違憲。 司法院秘出長謝文定指出,按人民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為其個人對 證券投資意見的表達或資訊提供,其內容非虛偽不實或無誤導作用,而 使參與講習者有獲得證券投資相關資訊的機會,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 由的保障。 不過,依照證交法第18條第1項及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舉辦 有關證券投資講習應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營業範圍者,應取得主管機 關核准的資格。大法官認為上述的限制手段與目的是符合憲法第23條的 比例原則,並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意旨。 此外,大法官認為,證交法第18條及相關管理規則的規定,主要是建立 證券投資顧問的專業性,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等情事,且該業務 範圍並不包括一般性的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 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目得的證券講習,因此,認定此範圍內,與憲 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並未抵觸,無違憲情事。 【2007/11/1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4099650.shtml -- 看到這篇報導,判刑三個月呢。 版上不是有個R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9.78.10.72

11/16 16:45, , 1F
這篇應該要置底
11/16 16:45, 1F

11/16 18:33, , 2F
該員 水桶中
11/16 18:33, 2F

11/16 20:07, , 3F
這篇應該要轉寄到他信箱去
11/16 20:07, 3F

11/17 23:06, , 4F
快轉寄給他
11/17 23:06, 4F
文章代碼(AID): #17FLOCV8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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