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Fund ]
討論串妨礙名譽法律小常識<一>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ckhan (藍~~~藍~~~路~~~)時間16年前 (2008/05/23 00:52),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提供一則法律知識. 轉貼: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還有487個字)

推噓3(3推 0噓 1→)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al (FORMAT)時間16年前 (2008/05/25 17:1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原PO正確,網路上暱稱若可用來表示某人之人格,即為公然侮辱罪以及誹謗罪. 之客體,其他尚有筆名,多數人知悉之外號,學校學號等 這部份理解可能有些出入,首先告發(權利告發)指任何人都可以想檢調機關聲. 告犯罪事實,但是,若被害人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聲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 ,稱為"告訴"。此種方法的優
(還有1809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