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法律小常識<一>
提供一則法律知識
轉貼: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
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
的毀謗罪。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
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
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
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
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
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
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
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
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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