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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提離職的時間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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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oz (我真的好想好想妳)時間16年前 (2010/03/25 23: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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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法條的部份先前的版友就有提供很詳細的連結說明. 我就不再多說. 我想分享的是,在做人資的時候. 深刻感受到,很多東西都是預防甚過於治療. 很多東西的確都有法令,但是誰喜歡動不動就對簿公堂. 勞工局那個地方能避則避. 其實很多事情,真的都是"奇蒙子"的問題. 所以如果可以,在處理員工關係的時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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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zx時間16年前 (2010/03/25 11: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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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
(還有20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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