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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M ]
討論串[請益] 約聘人員不續聘需要提前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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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算是不定期契約了,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二項,如下:.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三十日者。. 你都已經工作五年了,早就算是不定期契約了.
(還有5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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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約聘僱人員,勞健保在同一個單位底下已經五年,. 每年都是簽訂該年度1/1~ 12/31的工作合約,. 但一般來說都是在前一年十月底十一月初就已經簽好下年度的合約.... 到現在還完全沒有動靜.... 如果本單位不擬在下年度續聘我,是否應提早一個月或十天前告知?. 或是依法其實可以不用先告訴我
(還有1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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