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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遞出辭呈得到的回應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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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taNi (Cus Of The Attitude)時間9年前 (2016/02/02 14: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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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可以留下10天的預告期直接走人. 就像你自己列舉的勞基法規範 這是沒有問題的. 你站在勞基法的角度來看 標準的預告期間 你想好聚好散. 但是是否有站在公司的角度來思考. 雖然我很想鋪梗說 "沒有 因為你只有想到你自己"(誤). 抱歉 回歸正題. 關於預告期的部分 基本上我會認為它是一個參考值.
(還有722個字)

推噓6(6推 0噓 12→)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uehLiu (Chueh)時間9年前 (2016/02/02 13:2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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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公司任職半年,. 1/29(五)公司提出書面辭呈,預告離職日10日 至2/7(日)止,. 得到公司回應預告期10日為參考用,僅適用於雇主,應依公司規定提前30日預告之。. 在勞基法部份為:.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即,一
(還有19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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