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 團體向young 家教社提告
一人一封信,提告 young 家教社,請轉給你的朋友、學弟妹
時間: Fri Jul 9 20:05:14 2010
※ [本文轉錄自 tutor 看板 #1CDhP0g_ ]
作者: kilakilakevi (57711) 看板: tutor
標題: [仲介] 團體向young 家教社提告
時間: Fri Jul 9 13:40:11 2010
『這已不是單純的勞資糾紛,而是常業詐欺』
先付錢1500元給young家教社,拿到的是怎麼打都打不通的電話,過了很久,也沒case。
而遇到這樣的狀況卻要 被收所謂的『手續費和入會費450』。試問這是合理的嗎?
我們在近日內去直接去法院提告,
但是你也可以花幾分鐘的時間,請以實際行動打擊這種家教社,
別再讓他覺得 ""你自已被騙就是活該"".
在此發起一人一封信,把你的遭遇寄到以下的EMAIL,讓他們重視這樣的現象
1.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首長信箱
http://www.tpc.moj.gov.tw/sp.asp?xdURL=/bossmail.asp&mp=009
2. 水果日報: news@appledaily.com.tw
電話專線:0809-012-555
我們目前已經找了,網友們也可以再找。可能需要也可以一起在高雄接受訪問,一起出來指證他們惡行的人。
3.總統信箱: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
試問為什麼這樣子的一間店,可以立足這麼久,為什麼還是有人會被騙??
就是因為
1. 大家想說才一千五百元,怕麻煩就算了,以致於姑息養奷
2. 被害人總是覺得反正遲早會有人處理,所以我就精神上支持就好
3. 他覺得學生就是好騙,且不會提告
4..沒用『對』的方法對付他,(應找檢察官,而不只是立委)
如果一天只要有個5人,又這種狀況,他一月的就可以淨賺15萬。
最後,希望不要有人再遇到這種狀況,更希望,這種家教社能永遠消失。
反黑心家教社的facebook已經成立 antiyoung@hotmail.com
**Young家教社的這種行為構成刑法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他用假電話(詐術),使人陷入錯誤,,而交付1500元”手續費”,應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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