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版主選舉與罷免的程序相關規定
近來有多位版友在詢問有關版主選罷之程序與相關規定
小弟在此轉錄這篇文過來提供有興趣的人做作參考......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GkEU85v ]
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2 修訂版
時間: Sat Dec 1 01:06:12 2012
新增/刪除板主
<新增板主>
1.若該板已有板主,需現任板主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並經所有板主同意。
2.若該板無板主,可由小組長辦理遴選作業,或至LifeNewboard板提出連署。
1>連署時間發起後滿三天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2>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連署期滿)
3>連署理由請確實填寫,過於簡略者小組長得判定為無效連署。
4>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25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4.新增之板主須符合登入300且發表200之限制。
5.新任板主上任後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不計班板、組務板)。
<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並於小組長定案後三日內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罷免板主申請。
1>罷免原因需符合公眾議題,並由小組長審核。
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2>發起人須符合資格登入300且發表200。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事務板上發文
告知進行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連署遭裁定不合組規而無效)或利用分身ID
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
連署。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未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者,三個月
內不得提出罷免連署。
7>提出申請後,小組長可視情況延長連署時間,至多十四天。(連署期滿)
8>連署有效票為登入150且發表100。
9>基本連署門檻之定義為有效支持票50以上,
且有效支持票數高出有效反對票數的1/2以上。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10>被連署罷免期間,該板主不得以推薦形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請。
3.看板超過半數的板主同意罷免另一位板主,則無需經連署,可直接至小組事務
板提出申請,罷免原因需詳細陳述,由小組長審核。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70.157 (01/01 01:05)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70.157 (01/01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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