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全國Top家教已受法院認證之惡劣行為

看板HomeTeach (家教-徵老師)作者 (FF7Forever)時間12年前 (2013/01/02 05:10), 編輯推噓32(3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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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收到全國Top家教中心(w007)的來信 他認為我的文章的內容「大多不實」 意圖欺騙網友及誹謗 於是他就「自己先幫我寫好」了一篇道歉&澄清文寄給我 要求我PO出來 這個...... 我看了一下這封信的內容後......認為我沒什麼好道歉 囧(除了一案我誤以為已定案外) 照全國Top告人的積極度 我怎麼敢沒有依據就亂寫勒 全國Top自己應該也有收到這些法院判決書 怎麼好像沒看過/無法看懂這些判決內容一樣? 所以現在我決定 直接把 全國Top「先幫我擬好」並要求我PO上來的道歉文原封不動的放上來 再另外加上我「前文中所說的確實為真」的種種根據來為他「澄清」一下好了 =.= (灰色部分為全國Top「擅自」幫我擬好的道歉文 非我所欲澄清之言 請切莫誤會 Orz) 標題:對於指控全國Top之文章不實部份公開澄清 我在12月25日 發表標題【[其他] 全國Top家教中心之所作所為 已受法院認證】之文章 ,內容大多不實,對於不實部份我在此公開澄清,並對於我一再欺騙網友的行為公開道歉。 我說:「全國Top聲稱在介紹案件時必詳細說明案件內容,但某次全國Top仲介案件時,一 通電話只講了2秒,另一通電話只講了25秒,怎麼可能詳細敘述案件內容。」 上開描述是抄襲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0號判決書(我既然一再公佈吳先生 ^^^^ 這個......法院判決是公開文件哎 用「抄襲」這兩個字不太對喔 案件之判決書內容,就必須據實公開判決書案號,無權將案號馬賽克,這樣對雙方當事人 才公平)。 實際上這件案子的判決全文已在之前的文章中就公布出來了 何況以我的立場來說 我恨不得全世界的人都有仔細的讀過這些判決文件、了解全國Top經法院認證的惡行惡狀 全國Top這樣就認為我是在刻意隱瞞這些判決文件......這也差太多了 既然全國Top這麼堅持要再次讓大家更詳細的了解他被法院認證的所作所為 我只好在這邊把這件案子的兩份判決書再次附上來囉 一審及二審全國Top均完全敗訴,全案定讞不得再上訴:http://0rz.tw/EFJjL http://0rz.tw/RrG7u (PCMAN請直接下載) 該判決書還記載網友L在其發表之文章所敘述「他就說了一些學生的資訊,但是沒有 描述的很清楚」、「他透露給我的資訊只有: 大坪林 小四英文 時薪」、「他不斷的問何 時可以匯錢,而不是確認我的條件是不是符合家長需求」、「我答覆我媽媽是補習班老師 ,今天他課很多,大概要傍晚或晚上才能匯款」、「對方說那匯完打電話給他」之言詞, 由上開言詞我完全知道,25秒根本不可能說出以上5項內容。我明知判決書上開內容不實\ ,仍然斷章仍然斷章取義,只擷取一小段內容,我承認我是故意陷害吳先生。 我確實是想讓大家了解全國Top家教中心是一間怎麼樣的仲介業者才故意PO出這篇文 但看看下面的東西,用「陷害」這兩個字不太對喔 以下是判決書這部分的全文:(這可是法官說的,不是我說的喔) (原告=全國Top) 「原告主張其向任何老師說明案件內容,必定將學生年級、科目、地點、上課時間、上課  天數、時薪、仲介費都詳細說明,甚至詢問老師是否能夠配合云云,惟此為被告所否認  。查原告經營家教社之方式,在第一次接觸老師時,是打一通電話給有意尋找家教案之  老師簡單說明後,即請老師回撥電話,由老師負擔話費了解家教案件之內容,此在原告  所提出之站內信明白指出: 『第一次接觸的老師對本中心完全不了解,必須花很多時間說明,一位新老師花5~10    分鐘跑不掉,而且一個案件有時候要連絡10幾位老師,並不是一通就ok,累積起來    手機費就吃不消,我不可能還沒有收過新老師介紹費,就花昂貴的手機費詳細解說    ,而且說明10分鐘也許老師不接甚至被放鴿子。但是第2次接案件,就會讓老師聯絡    家長,老師相信我,我就相信老師,而且由我打電話說明案件內容,不會再請老師    回撥』,  原告上開作業之方式,核與被告「做仲介生意的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一文所指:   『……上網登錄資料後今天下午接到電話如下:對方:請問是***嗎?                    我:對,你好。                    對方:是有要接家教嗎?                     我:對                    對方:那請你打過來  (有點傻眼,但因為想接case所以還是打去)……』等語相符。  按依原告所提出之通信紀錄報表,被告分別於98年9月11日12時58分40秒、同  日13時7分26秒,二次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原告之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第一次通  話之時間為2秒(12:58:40至12:58:42),第二次通話之時間25秒(13:07:26至13:07:51  ),以該二通電話通話時間之短促,實難讓人相信原告能將「學生年級、科目、地點、  上課時間、上課天數、時薪、仲介費、『大坪林』捷運站之距離、以及步行或騎車所需  之時間」等項目作詳細溝通說明,並詢問老師是否能夠配合。而在學生為求接得家教案  件賺取報酬,忍痛同意在條件不明之下先行匯款,以求進一步取得詳細之資訊;以及原  告以不充分的說明,要求老師先行匯款以確保仲介費,以免老師取得詳細資料後拒不仲  介費,增加催討仲介費之營業成本,並非不能理解,自不能以被告曾經同意匯款,據以  反推原告已將家教案之內容充分揭露給被告。再者,原告主張已向被告詳細說明,並未  舉證以實其說,並非可採,此部分亦難認為被告所述並非真實。」 若有人看完以上判決書內容還同意全國Top說法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們可以考慮先從中文討論起...... 我說:「全國Top僅看履歷就能確認老師是否符合案件需求,故不會在電話中再加確認」 。 由判決書可知,網友L在履歷有如下記載「媽媽為英文老師,從國中開始就常幫媽媽 輔導家中的學生,曾擔任暑期國中國文加強班老師上台授課。國二通過英檢中級,高中就 讀台中女中語文資優班,推甄上政治大學外交系,於大三至比利時留學一年,增強語文能 力,除非網友L上開履歷不實,以網友L之英文能力要教小4應屬綽綽有餘,而 且網友L當時立即表示可以勝任,才會與吳先生約定匯款時間。 網友L自己都表示可以勝任,吳先生還要如何「確認老師是否符合案件需求」?何謂 「全國Top僅看履歷就能確認老師是否符合案件需求,故不會在電話中再加確認」? 以下是判決書這部分的全文:(這可是法官說的,不是我說的喔) (上訴人=全國Top,被上訴人=被告的版友) 「關於被上訴人於該文所稱『他不斷的問何時可以匯錢,而不是確認我的條件是不是符合家  長需求』部分:   查上訴人主張其確認被上訴人確符合條件,係依據被上訴人於履歷記載:    「媽媽為英文老師,從國中開始就常幫媽媽輔導家中的學生,曾擔任暑期國中國文     加強班老師上台授課。國二通過英檢中級,高中就讀台中女中語文資優班,推甄     上政治大學外交系,於大三至比利時留學一年,增強語文能力」   等語,則上訴人除依被上訴人履歷之記載外,並未再作其他之確認,應屬事實。且家   教案件並非僅有任教老師(兼職學生)履歷之要求,可否彈性調課、配合增減授課時   數等等,在在影響家教案件承接是否順利,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就被上訴人之條件   再做確認,亦應無不實。」 如上,此即謂「全國Top僅看履歷就能確認老師是否符合案件需求,故不會在電話中再加確 認」。 若有人看完以上判決書內容還同意全國Top說法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們可以考慮先從中文討論起...... 我說:【網友因不滿全國Top之所作所為,說出:「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口氣。」全國Top 便要求網友拿出存款證明其很窮且有可能窮死,否則就是在故意陷害】 由網友L之履歷「於大三至比利時留學一年,增強語文能力」,以歐洲的高物價,「 至比利時留學一年」所費不貲,絕對不是普通、小康家庭可以負擔。 吳先生認為網友L的家境是屬中上收入,很難相信網友L會窮死,所以要求 網友L拿出存款證明,才可以證明她當時真的很窮,也才可以證明,她所聲稱「寧可窮死\ 也不要受不要受這口氣。」不是要欺騙網友,讓網友以為吳先生欺負弱勢。 以下是判決書這部分的全文:(這可是法官說的,不是我說的喔) (上訴人=全國Top,被上訴人=被告的版友) 「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家一點都不窮,卻誇大其詞於文章中謊稱稱『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  口氣』,係屬不實云云;惟查,所謂「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口氣」係在表達被上訴人主  觀感受,其文章敘述文字為   『看到以上我都還可以為了CASE忍受,但是第二封簡訊卻讓我大大傻眼:     "老師女兒惡意放鴿子是什麼家教自己品德那麼差還可以教別人??? ????"    ,這種針對我媽媽人身的字眼都出來了!而且身為仲介,要做的應該是打電話詢問    匯款吧,更何況約定的時間都還沒過!而他們採取的手段,是傳簡訊給我對我家人 做人身攻擊。看到這邊我馬上打電話叫我媽不要匯了,寧可窮死也不點受這口氣!    』等語之  解讀被上訴人之話語,其係因不滿上訴人傳送之簡訊內容,大有寧可失去上訴人仲介之  家教,置維持生計,抑或幫助家裡分擔經濟之需求而不理,亦不想為五斗米折腰之強烈  情緒,尚與被上訴人家窮不窮,並無關涉。況被上訴人為在學學生並無獨立之經濟能力  ,被上訴人家境不窮苦也不能認為可供被上訴人不愁花用,足使被上訴人不與匱乏,自  不能指被上訴人稱「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口氣」係屬不實。上訴人之指稱,亦難採信。  」 若有人看完以上判決書內容還認同全國Top此等要求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說:「全國Top以粗略的說明就要求老師先付仲介費」 網友L在答辯狀承認,她沒有雙方通話之錄音,因此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就說了一 些學生的資訊,但是沒有描述的很清楚」、「他透露給我的資訊只有: 大坪林 小四英文 」、「他不斷的問何時可以匯錢,而不是確認我的條件是不是符合家長需求」為真實 事實上,吳先生不曾以不完整資訊或假資訊要求老師付仲介費,我未經查證,就如此指控 ,我是故意陷害吳先生。 我的文章中並沒有說過全國Top有提供假資訊給老師喔,這部分全國Top似有誤會。 另外有關「不完整資訊」的部分 以下是判決書這部分的全文:(這可是法官說的,不是我說的喔) (原告=全國Top,被告=被告的版友) 「......而在學生為求接得家教案件賺取報酬,忍痛同意在條件不明之下先行匯款,以求  進一步取得詳細之資訊;以及原告以不充分的說明,要求老師先行匯款以確保仲介費,  以免老師取得詳細資料後拒不仲介費,增加催討仲介費之營業成本,並非不能理解,自  不能以被告曾經同意匯款,據以反推原告已將家教案之內容充分揭露給被告。再者,原  告主張已向被告詳細說明,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並非可採,此部分亦難認為被告所述並  非真實。」 若有人看完以上判決書內容還同意全國Top說法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們可以考慮先從中文討論起...... 我說:「網友PO文揭發全國Top惡劣言行後,全國Top先數次以簡訊及站內信道歉並解釋, 後卻以提告威脅刪文:請你在下午5點半前刪除文章否則我提出告訴......」 對網友L之行為,吳先生本來就可以不經通知逕行提告。 吳先生只發一封簡訊請網友L刪除文章,網友L卻謊稱「對方在道歉未收到我回 應後,寄多封簡訊要求我將文章刪除」,我認為網友L不應該這樣欺騙網友,讓網友 以為吳先生發多封簡訊,企圖強制或乞求網友L將文章刪除。 可是法官說這位網友的文章與事實相符捏。 以下是判決書這部分的全文:(這可是法官說的,不是我說的喔) (原告=全國Top,被告=被告的版友) 「查被告於99年9月11日23時39分57秒發表「做仲介生意的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一文之後  ,原告於翌(12)日凌晨0時33分以簡訊向被告解釋稱:   『記得你是約6點匯款8點你還沒匯我以為你失約才會發簡訊非常抱歉對我做的向你和    你媽道歉,請你見諒』,  同日凌晨1時46分59秒,復以站內信向被告致歉稱:   『X同學,你好:謝謝你有補充說我向你道歉,我想再直接向你說明才打給你,響了5    聲你沒接只好掛掉,我經常被放鴿子,昨晚等到8點半還沒看到你的匯款,才會以為    你也是放鴿子,用『根本不想匯』措詞不友善,是我不應該,對你誤會還有不禮貌    還是再一次向你道歉吳家洋上』,  再於9月12日上午11時29分以簡訊通知被告稱:   『張同學你好我有再站內寄信並且寄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請在刪除前可以看    完內容我的手機是0000000000」,  嗣旋又於9月12日下午4時15分簡訊通知被告:   『請你在下午5點半前刪除文章否則我提出告訴請收站內信或hotmail信箱』,  則被告於「做仲介生意的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一文之補充說明稱: 『對方在道歉未收到我回應後,寄站內信及多封簡訊要求我將文章刪除』  等語,與事實亦屬大致相符。」 若有人看完以上判決書內容還同意全國Top說法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們可以考慮先從中文討論起...... 我說:「全國Top會十分積極催討仲介費,甚至會因此口出惡言辱罵對方。」 我是依據傳聞,我沒有任何具體證據,就如此指控,我是故意陷害吳先生 具體證據就是上面連結中的判決書啊 =.=" 若有人看完以上判決書內容還同意全國Top說法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們可以考慮先從中文討論起...... 我說:「全國Top介紹案件時說距離很近,老師付了錢後才知距離有數公里遠。」 發表此言詞之網友A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開言詞為真實,網友A所發表之全文是 「...不喜歡+1...原本跟我說很近.給了錢才知道約3公里遠....硬著頭皮接了=後來想想其實很 很討厭.本身又不住這也不查地圖」,由上開推文我完全知道,吳先生並非只告訴網友A 案件之地點「很近」,吳先生當時有據實告知案件之地點,但是網友A「本身又不住這 也不查地圖」,才會粗心大意,自以為案件地點「很近」。 吳先生不曾以假資訊誘騙老師匯款,我明知吳先生並非只告訴網友A案件之地點「很近」 ,就如此公開指控,我是故意陷害吳先生。 在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5568號不起訴處分書中關於這部分是這樣寫的: (告訴人=全國Top,被告=被告之網友) 「......而對於工作地點遠近條件之告知一情,告訴人雖於偵查中指稱:伊一定有跟被告 講工作地點在哪裡附近,伊沒有騙被告等語;為此僅為告訴人片面說詞,而被告就讀 XXXXXX,確實距離XXXX路仍有數公里遠,其餘網路上所張貼之文字   『原本跟我說很近,給了錢才知道約3公里遠』  實未見有何不實之處。」 若有人看完以上判決書內容還同意全國Top說法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們可以考慮先從中文討論起...... 我說:「全國Top之電話號碼有詐騙紀錄。」 我所說「全國Top之電話號碼」,是吳先生以「02-7064034」之電話聯絡老師。該電話是 「skype」之代表號,而且我所引述的處分書也明確表示「此電話號碼之申請人為連科通訊 股份有限公司」,並不屬於「全國Top」所專用。我明知此事實,仍然對「全國Top」如此指 控,我是欺騙網友,並且是故意陷害吳先生。 這個...... 我文章中確實就是說「全國Top之電話號碼有詐騙紀錄」 這是依據自高雄地檢署101偵26226號、26982號及28340號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 而這句話也很忠實地呈現了 全國Top所使用,用來打給家教老師的電話號碼中有曾經牽涉詐 騙案件者 這個事實吧 這這這......這到底哪裡有欺騙網友跟故意陷害全國Top啊 囧 我若是寫「全國Top就是詐騙」那才是在欺騙跟誣賴吧 若有人還同意全國Top說法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們可以考慮先從中文討論起...... 我說:「全國Top向警局報案時明明就有說某網友寫了A文章,要對某網友提出告訴,某網 友獲判不起訴後,全國Top卻又不服這裁判,說沒有要針對A文章提告。」 吳先生只是在陳述diego99之犯罪經過時,說明diego99曾經發表一篇文章,但是吳先生並 沒有控告diego99發表此文章。吳先生在該告訴案,是控告diego99散佈其他人所發表,對 吳先生誹謗之5篇文章,但是檢察官依據最高法院判例,認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只須表示訴究之意思為已足 ,不以明示其所告訴者為何項罪名或言明告訴為必要」。 一般人並不知道此項法律規定,其實我也不知道。我未向吳先生查證,就如此公開指控, ^^^^^^^^^^^^^^ 全國Top你未向我求證就擅自說我不知道,這才是在意圖陷害吧 Orz 我是故意陷害吳先生。 在高雄高檢署101年度上聲議字第2011號再議駁回處分書中關於這部分是這樣寫的: (聲請人=全國Top,原處分=被全國Top提出抗議(再議)的不起訴處分,被告=某網友) 「本件聲請人於100年6月20日前往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報案並製作筆錄,曾陳  稱:   『我於99年5月25日8時在家中上網瀏覽PTT家教版,發現XXX發表一篇 【不能被回絕的仲介?!】對我不實誹謗之文章且於99年10月8日至100年2月13日以 推文方式散布對我不時之誹謗文章編號』   『結果99年5月24日就發表一篇不符事實【不能被回絕的仲介?!】的文章』   『我要對XXX提出誹謗告訴』等語, 是依前開聲請人於警詢時對被告提出告訴,應無疑義,則原處分以聲請人此部分之告訴 已逾期而為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再議意旨所指,即有未洽。」 若有人看完以上再議駁回書內容還同意全國Top說法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們可以考慮先從中文討論起...... 我說:「吳先生向檢察官「誣賴」A網友,說他冒用B網友及C網友之ID做出不利全國Top之 行為。」 上開言詞是依據吳先生控告網友A散佈家教版置底文【[徵求] 被全國top"告了"的受害 者 ...】之處分書以下之記載:吳先生控告,網友A先以「網友Z」帳號張貼標題「請問\ 有問題的家教社 還是詐騙~」之文章於「Kaoshiung」版,又於4月30日以相同帳號張貼標題「被某家教社" 告了"的受害者...~」之文章(A文章),再以帳號diego99,將A文章轉貼至家教版討論區。 但是我也曾經散佈該置底文十幾次,我知道處分書所記載完全不實。吳先生在該案是控告 ^^^^^^^^^^^^^^^^^^^^^^^^^^ 網友A散佈A文章,吳先生也控告我散佈A文章,在吳先生控告我之案件,並沒有如該處分 書之記載,控告我以帳號網友Z和diego99張貼和轉貼文章,吳先生如果真是以我所指控 之方式控告網友A,網友A早就控告吳先生誣告,我明知處分書此段內容不實,卻如此 ^^^^^^^^^^^^^^^^^^^^^^^^ 公開指控,我是故意陷害吳先生。 可是檢察署的不起訴書(臺中地檢署101偵15153號) 跟再議駁回書(臺中高檢署101偵2533號)就是這樣寫你這樣誣賴A網友啊 況且檢察署的處分書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正式文件,只要是「不起訴處分」,原則上就是 被告獲得實質正義的表徵。http://0rz.tw/BldeP 而我看了這種正式文件後怎麼可能會認為裡面敘述到有關全國Top所作所為的部分是完全不 實的啊 全國Top你又未向我求證就擅自說我知道,又想陷害我 Orz 若事後有法院/檢察署文件可證明其確實不實,我很樂意幫已被本版永久水桶的全國Top轉 貼上來 全國Top請你拿出檢察官亂寫處分書的證據給我吧 :D 另外全國Top之前惡意公開他人個資、為了營利未經同意洩漏他人個資、公開辱罵他人等等 網友皆對全國Top寬厚以待 沒有向全國Top提告妨害秘密、公然侮辱等 但不能因此就說全國Top沒做過這些惡劣的行為吧 =口= 若有人還同意全國Top說法 認為我不應該相信檢察署處分書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說:「全國Top與網友發生糾紛就會在版上惡意公開對方的個資,公開之內容包括姓名 、手機電話前9碼、學歷或學校系級、居住地區。意圖利用此手段,對受害者(個資被公布 者)施加壓力、造成困擾」。 吳先生是因為有人發表對他誹謗,內容不實之文章,才2次公開對方的個資,其中一篇是 公開對方的姓名。 所謂「意圖利用此手段,對受害者(個資被公布者)施加壓力、造成困擾」,是抄襲自臺 ^^^^ 這個......法院判決是公開文件哎 用「抄襲」這兩個字不太對喔 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判決書。但是由吳先生公佈對方個資之2篇文章,我 看不出吳先生如何利用公佈對方個資手段,對受害者(個資被公布者)施加壓力,吳先生 在文章中只是對文章不實部份做出解釋。我未經查證,就任意做不實指控,我是故意陷害 吳先生。 這份判決書的全文之前已經就公布在版上啦,有興趣的版友應該都已經看過才是 以下是判決書這部分的全文:(這可是法官說的,不是我說的喔) (原告=全國Top,被告=被告的版友) 「......而原告之行為本屬違反該家教版版規,甚且侵害他人之隱私,縱無該家教版之版 規規定,或在其他場合,亦均本屬不當之行為,被告留言加以批評,尚無侵害原告名譽 可言。又原告係因與被其公布個人資料之人有家教仲介糾紛,原告乃將與之發生糾紛之 人所有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於版上(參照原告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移調 字第386號100年12月13日調解筆錄影本,見本院卷第30頁),原告此類行為顯然有意利 用此公布對方個人資料之手段,對他方施加壓力、造成困擾或有其他不當之企圖而為之 ,此與單純公布他人個人資料之情節相較,情節更為嚴重,......」 若有人看完以上判決書內容還同意全國Top說法 認為我對他不實指控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我們可以考慮先從中文討論起...... 除此之外,我在11月28日之文章,報導關於吳先生控告網友H之結果指稱:「?案1 不起訴/再議駁回/全國Top敗訴?案2不起訴/再議駁回/全國Top敗訴」,吳先生在12月5日 就來信澄清,該案是「2度獲高檢署發回續查」,並且數次要求我提出「吳先生再議駁回 ^^^^^^^^^^^^^^^^^^^ 唉呀 這部分真的是我漏看了 難怪我一直想說全國Top一直以提告威脅我拿出證據 而我一直問他我的文章如何不實 他卻都不回應這個問題 原來是我自己漏看了 因為全國Top在信件中把引用我的話跟他自己說的話黏在一起又沒用顏色區別 沒仔細看就忽略了 全國Top你真壞 知道我漏看了都不提醒我 在此修改HomeTeach版文章(#1GloF4Mb)中 happystupid的部分為:  happystupid:  刑事   桃園地檢署100偵32295號    不起訴   →全國Top不服,聲請再議  →發回續行偵查  →偵查終結,仍不起訴  →全國Top不服,聲請再議  →發回續行偵查,進行中  民事  損害賠償案    進行中 全國Top在這件案子只得到了2次不起訴,尚未確定結果喔 請大家注意! 」之證據,我實在沒有證據,所以只好以「信件標題及內容我認為已涉隱私」為藉口,拒 絕吳先生之要求。我做不實報導在先,在吳先生來信澄清之後也未對不實報導更正,對於 我自己欺騙網友的行為我再次道歉。 呃......證據如下,可惜的是我近來已無法再聯繫上h版友 所以無法再透過h得知進一步案情 感謝全國Top透過這封信提醒我他早就有跟我說啦~ ------------------------------------------------------------------------------- 【郵件選單】 批踢踢實業坊 [←]離開[↑↓]選擇[→]閱讀信件 [O]站外信:開 [h]求助 [~]資源回收筒 編號 日 期 作 者 信 件 標 題 (容量:300/200篇) 1 r 11/23 happystupid R: (ivonie7788) 希望你願意提供被全國Top告後的不起 2 r 11/30 happystupid R: (ivonie7788) 希望你願意提供被全國Top告後的不起 ● 3 r 11/30 happystupid R: (ivonie7788) 希望你願意提供被全國Top告後的不起 ------------------------------------------------------------------------------- 至於我跟h的信件內容因為無法獲得h的同意所以當然不能隨便就給別人看啊 這是侵犯隱私捏 我還在上開文章謊稱吳先生連網友Z之配偶也控告,實際上吳先生是控告網友ZA, 網友ZA和我一樣,也散佈【[徵求] 被全國top"告了"的受害者...】之文章。直到開\ 庭,吳先生才知道,原來網友ZA就是網友Z,當時吳先生嚇一跳,原來網友Z是 以網友A的分身散佈她自己發表的文章,我不知道網友Z為何不光明正大,直接以 ^^^^^ 全國Top你又未向我求證就說我不知道,又想陷害我 Orz 網友Z帳號散佈文章,而必須製造分身,以分身散佈她自己發表的文章。 因為z當時因故跟現在的全國Top一樣被k版主水桶 不得已才開分身發文徵求其他被告者出面 不過z的水桶不像全國Top那麼嚴重就是 全國Top的可是永久水桶呢 想必全國Top一定更能了解想罵人禽獸不如現在卻無法再版上罵了的感覺吧 另外全國Top本身就是「分身」這概念很好的解說教材http://0rz.tw/19K84 除了上面的檔案外 還有前述所提到的 全國Top不用他自己官網上說的電話 卻用有詐騙紀錄的(02)7706-4034與老師聯絡 這也是一種電話號碼的分身不是嗎? 吳先生根本不知道網友A就是網友Z的分身,因此不知道網友A有配偶,如 何可能在控告網友A之同時,又控告網友A之配偶,也就是網友Z之配偶。吳 先生沒有網友Z之配偶犯罪的證據,如果他告網友Z之配偶,豈不變成「誣告」? ^^^^ 全國Top這種告錯人的行為我們已經在上文看過了 我未向吳先生查證,就任意做不實指控,我是故意陷害吳先生。 全國Top你又未向我求證就說我未求證,又想陷害我 Orz 阿我當然有向z查證過 事實就是你在法庭上與z當面對質並了解z,a這兩個ID都是z本人後 z的配偶過了一陣子卻又收到到案通知書/傳票,身分是被告 這不就是全國Top告了z的配偶嗎=.=? 若有人看完以上內容還同意全國Top說法 認為我對他不實指控的 歡迎提出來討論...... =皿= ※ 引述《ff7forever》之銘言: : 全國Top家教中心為HomeTeach版上知名家教仲介業者 : 然而近年內卻版上引起了一些風波 : 以下是小弟根據法院或檢察署的正式文件整理出來的一些有關全國Top的各式言行 : 提供給版友作為選擇家教社的參考 : 1. : 接洽案件過程中,全國Top因自己的誤會就口出惡言,辱罵之餘還順便攻擊網友母親品德 : 差: : 「你未依約定時間匯款如果有困難請聯絡......還是根本不想匯」 : 「老師女兒放鴿子是什麼家教自己女兒品德這麼差還可以教別人????????」 : 2. : 網友PO文揭發全國Top惡劣言行後,全國Top先數次以簡訊及站內信道歉並解釋,後卻以提 : 告威脅刪文: : 「請你在下午5點半前刪除文章否則我提出告訴......」 : 3. : 全國Top聲稱在介紹案件時必詳細說明案件內容,但某次全國Top仲介案件時 : ,一通電話只講了2秒,另一通電話只講了25秒,怎麼可能詳細敘述案件內容。 : 4. : 網友因不滿全國Top之所作所為,說出:「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口氣。」 : 全國Top便要求網友拿出存款證明其很窮且有可能窮死,否則就是在故意陷害。 : 5. : 全國Top之經營方式, : 是在第一次致電老師時,向家教老師簡單說明案件後,即要求老師回撥電話, : 由老師負擔電話費以換取家教案件之詳細情報。 : 全國Top以粗略的說明就要求老師先付仲介費,以免老師接成案件後拒付仲介費, : 增加催討仲介費之麻煩,而老師往往為求接成案件,常冒風險在條件不明之下先行匯款, : 以得求進一步之案件資訊。 : 6. : 全國Top僅看履歷就能確認老師是否符合案件需求,故不會在電話中再加確認。 : 7. : 全國Top會十分積極催討仲介費,甚至會因此口出惡言辱罵對方。 : 8. : 全國Top介紹案件時說距離很近,老師付了錢後才知距離有數公里遠。 : 9. : 全國Top疑似看不懂法院(檢察署)的裁判文書。 : 10. : 全國Top之電話號碼有詐騙紀錄。 : 11. : 全國Top看到版上有提及類似自己經營手法之負評文章, : 即便文章內未顯示任何公司名稱,全國Top也會寄信給該網友揚言提告。 : 12. : 全國Top有多次提告及表達願意和解之紀錄。 : 13. : 全國Top向警局報案時明明就有說某網友寫了A文章,要對某網友提出告訴, : 某網友獲判不起訴後,全國Top卻又不服這裁判,說沒有要針對A文章提告。 : 14. : 向檢察官「誣賴」A網友,說他冒用B網友及C網友之ID做出不利全國Top之行為。 : 14-1. : 承14.,全國Top後抗議指檢察官誤會,他沒有說是A網友做了那些事,但隨後卻又指控A有 : 作這些事。 : 15. : 全國Top認為這是極端情緒性的字眼 : 「寧可窮死也不要受這口氣」 : 「我的文章全是照著事實陳述」 : 「我的文章都照事實打的,沒有誇大」 : 16. : 全國Top認為自己之所以能創下HomeTeach版被推文淹沒的紀錄是被網友不實指控及誤解所 : 致。 : 17. : 網友誤會全國Top為詐騙集團於是不付款,雙方口角後,隔日全國Top又以簡訊挑釁: : 「自己放鴿子還說我差勁#%^&.....是否又想打來罵完就掛電話,我等你。」 : 雙方再度口角後,全國Top又口出惡言辱罵: : 「自己錯了不道歉還罵人神經病才會這樣沒告訴你匯多少?你有癡呆症?只有你有這種問 : 題以為是詐騙就可以惡意放鴿子?神經病有資格評定我專業不專業?」 : 18. : 網友以下之言讓全國Top感到很恐懼,因此提告網友恐嚇: : 「你最好別出現在師資最多的PTT,不然我一定會讓網友看你的好戲!」 : 「我想在這樣鬧下去,ptt上一堆記者,現在一堆新聞也是從ptt上抓的,你會想讓自己上 : 報紙嗎?」 : 「要不然我想各位版友很熱意陪你玩的!!!!」 : 19. : 全國Top與網友發生糾紛就會在版上惡意公開對方的個資, : 公開之內容包括姓名、手機電話前9碼、學歷或學校系級、居住地區。 : 意圖利用此手段,對受害者(個資被公布者)施加壓力、造成困擾。 : 20. : 全國Top堅稱事先不知道公開他人個資是禁止行為, : 因不了解版規且第一次做時沒被版主發現,也沒人檢舉, : 才會有後續第二、三次再度與人糾紛就公開對方個資之行為。 : 21. : 全國Top認為自己「公開他人個資2次」 : 與網友指控之「已經數不清幾次了」 : 兩者意義有天壤之別,後者完全是無中生有、歪曲事實。 : 22. : 全國Top在某案中有部分誤告某網友,對此他辯稱自己已是中老年人,並因此不熟悉PTT各 : 項功能,不知道版上有投票修改版規這件事,所以才會不知道某日後家教社的廣告文 : 「必須要把新的case po出來」,他感到很抱歉。 : 23. : 全國Top堅稱自己不是黑心業者,富堡車業那種才是黑心業者。 : 24. : 全國Top堅稱自己沒有濫訴,並認為 : 「若被不實指控還不能告人來自救,這國家還需要法律嗎?」 : 25. : 全國Top稱其一天接不成10個案件。 : 26. : 全國Top因許可證過期未換被政府罰款6萬。 : 27. : 全國Top稱自己的收入只有15K,6萬元的罰款已超出他所能負荷。 : 28. : 全國Top表示他想都沒想過許可證有期限問題。 : 29. : 全國Top認為自己只是不小心卻就罰款6萬,酒駕超速都沒這麼重,很不合理。 : 30. : 全國Top認為自己的許可證是否過期並不會影響到其他一般民眾的權益。 : 31. : 全國Top認為政府應事先通知其許可證即將過期。 : 32. : 全國Top認為政府沒資格罰他,因其許可證過期後2個月才被政府發現,政府也有錯。 : 33. : 全國Top因被罰款提告桃園縣政府。 : 33. : 法院查得全國Top年收入至少近20萬,財產至少400萬。 : 最後一點 : 是小弟的統計 非法院的統計 : 全國Top一共提告了至少22人 : 相關案件至少48件(其中僅1件非全國Top提起) : 然後目前有結果的案件除了1和解、0.2全國Top勝訴及警察記過外 : 其餘全國Top全敗訴。 :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80.30 (12/25 15:43) : 推 diego99:推整理! 你太厲害了@@ 219.85.175.142 12/25 15:57 :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80.30 (12/25 16:13) : 推 zerodot:他上次在庭上說他只有告12件案子~~=.=" 61.227.51.212 12/25 16:57 : 推 loveshenny:他很有可能拿這篇告你,變48件案子 :) 101.12.19.174 12/25 19:53 : 推 oncememory:辛苦了 給你按個讚!! 140.116.192.24 12/25 21:46 : → ff7forever:我這是比較寬鬆的案件計算法 1.162.81.48 12/25 21:54 : → ff7forever:上訴、再議案還有被告自稱的都算進去 1.162.81.48 12/25 21:55 : → ff7forever:還有訴願、告政府的行政訴訟 1.162.81.48 12/25 21:56 : → ff7forever:或許實際上沒那麼多件 但亦不遠矣 1.162.81.48 12/25 21:57 : → ff7forever:另外還有申訴警察案子 1.162.81.48 12/25 22:07 :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81.48 (12/25 22:08) : → ff7forever:我好像把網友的上訴案也算進去了另外還 1.162.81.48 12/25 22:08 : → ff7forever:多算了一件再議案 修改一下件數 1.162.81.48 12/25 22:08 :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81.48 (12/25 22:36) : → ff7forever:再修改一下 其中有兩位被告合併了!! 1.162.81.48 12/25 22:37 :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81.48 (12/25 22:37) : 推 tenbear:這篇已經算是懶人包了 114.46.129.47 12/26 05:23 : → tenbear:如果每一點有附註案號或來源就更好了 114.46.129.47 12/26 05:24 : 推 outsmart33:X0.2 XD 1.162.197.167 12/26 09:28 : → ff7forever:該案件判決全國Top需付80%裁判費 1.162.78.111 12/26 09:36 : → ff7forever:悀U20%才給被告付 1.162.78.111 12/26 09:36 : → ff7forever:剩下 1.162.78.111 12/26 09:37 : → SILVERSELENE:這篇整理也太猛了~!! 163.16.45.178 12/27 08:47 : → diego99:這篇比我那篇更適合置底了 219.85.175.142 12/27 09:11 :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86.69 (12/29 09:57) -- http://youtu.be/Fa9gWzuUeUI?t=6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60.102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79.167 (01/02 07:32)

01/02 07:56, , 1F
邊吃早餐邊看內文中...
01/02 07:56, 1F

01/02 07:56, , 2F
檢察官跟法官都幫w007認證好了
01/02 07:56, 2F

01/02 07:56, , 3F
現在又要說你的文章內容不符事實
01/02 07:56, 3F

01/02 07:57, , 4F
建議w007把所有檢察官跟法官都告一告
01/02 07:57, 4F

01/02 07:57, , 5F
你告贏他們再說與事實不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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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7:57, , 6F
要加油喔!! 揪瞇^.<b
01/02 07:57, 6F

01/02 07:59, , 7F
這封信又可以當被告老師們的堂上證物哩
01/02 07:59, 7F

01/02 08:00, , 8F
非常感謝^^
01/02 08:00, 8F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79.167 (01/02 08:21)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79.167 (01/02 08:21)

01/02 09:01, , 9F
我認同 w007 要求 ff7forever 貼出
01/02 09:01, 9F

01/02 09:01, , 10F
他要求的道歉文...也讓大家知道"事實"
01/02 09:01, 10F

01/02 09:03, , 11F
推F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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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79.167 (01/02 09:35)

01/02 09:53, , 12F
整理辛苦了~ 也許吳先生下一個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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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9:54, , 13F
試試告法官叫他們也貼個針對判決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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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9:54, , 14F
歉文才對?吳先生你看我這建議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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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9:55, , 15F
不然大家(包括法官跟檢察官)都污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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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9:55, , 16F
,你好可黏捏~ 我都替你掬一把同情
01/02 09:55, 16F

01/02 09:55, , 17F
淚了~
01/02 09:55, 17F

01/02 09:57, , 18F
一把年紀了還要這樣為自己的清白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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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09:57, , 19F
跑法院,真真是辛苦你了!
01/02 09:57, 19F

01/02 09:59, , 20F
至於我們這些年輕人就不勞你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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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0:00, , 21F
跑法院或警局...小事一樁啦~ 別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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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0:24, , 22F
加油!!!這種做法真的是啼笑皆非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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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0:55, , 23F
你應該要請吳先生提起國賠,因為檢察官亂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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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0:55, , 24F
害他損失權益,這樣他還可以賺一筆(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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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1:02, , 25F
剛剛全國Top又陸續寫了好幾封信來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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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1:06, , 26F
要求我要刊登他的站內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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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1:06, , 27F
在不想再浪費版面空間的情況下
01/02 11:06, 27F

01/02 11:07, , 28F
我就放在這裡好啦 http://0rz.tw/snS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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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想想全國Top要我PO的或許不是站內信全文 而是這樣的全文 所以就修改成這樣囉~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79.167 (01/02 11:11)

01/02 11:12, , 29F
但還是要再次強調 這是他寫的 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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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1:12, , 30F
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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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1:14, , 31F
真的啦! w007快去告法官跟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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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1:14, , 32F
你在這邊強調有什麼用呢?
01/02 11:14, 32F

01/02 11:15, , 33F
怎不快去挑戰他們的權威咧?
01/02 11:15, 33F

01/02 11:16, , 34F
我好想轉八卦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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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1:16, , 35F
有沒有被法院認證又不承認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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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79.167 (01/02 11:40)
還有 22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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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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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4:38, , 59F
經過法院認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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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6:37, , 60F
全國down!!!!!!!!!!!!!!!!!!!!!!!!!!!!!!!!
01/02 16:37, 60F

01/02 19:31, , 61F
不過吳先生說了那麼多次不實判決書,公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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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32, , 62F
不知道檢察官可不可以告他或是要求道歉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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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19:54, , 63F
吳皇萬歲
01/02 19:54, 63F

01/02 20:56, , 64F
給大家1個借鏡,做生意若要口碑及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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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0:56, , 65F
經營,走到今天亦是全盤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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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2:33, , 66F
樓上文法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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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5:25, , 67F
事過境遷後.重起爐灶.也沒人知道以前發生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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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5:29, , 68F
江山易改 本性難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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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3:29, , 69F
這篇超讚~不過請推文網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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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3:29, , 70F
有些人推的字已經可以讓你多收他幾張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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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3:30, , 71F
去來個法院一年快樂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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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3:30, , 72F
話說我已經超過一年了.......
01/03 23:30, 72F

01/03 23:32, , 73F
..另外..吳先生發這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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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3:33, , 74F
是暗示我應該要去法院告你誣告的意思嗎?
01/03 23:33, 74F

01/03 23:39, , 75F
是說小弟最近事情有點多
01/03 23:39, 75F

01/03 23:40, , 76F
沒時間陪吳老您玩...不過期限有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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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3:41, , 77F
您在家慢慢等著^^..小弟如果閒時間稍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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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3:42, , 78F
一點...自然會找時間給您驚喜
01/03 23:42, 78F

01/03 23:47, , 79F
另外看到您好心的提醒我的權益...
01/03 23:47, 79F

01/03 23:48, , 80F
之後有空再好好地跟您老道謝就是了
01/03 23:48, 80F

01/03 23:52, , 81F
另外可以煩請您貼文跟大家說處分書
01/03 23:52, 81F

01/03 23:53, , 82F
如何不實嗎?..這位F網友關鍵處一字未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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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3:54, , 83F
再者..我也是直來直往的人.這種口氣說話真
01/03 23:54, 83F

01/03 23:55, , 84F
給他不習慣..不過是跟您說就忍著點吧orz
01/03 23:55, 84F

01/04 12:37, , 85F
看了也只能大笑 果然是他的風格阿
01/04 12:37, 85F

01/04 12:46, , 86F
吳先生1880還要上訴 咱們法院見啊 :)
01/04 12:46, 86F

01/04 12:47, , 87F
又看一次信件全文 再度莞爾 哈哈
01/04 12:47, 87F

01/04 12:47, , 88F
他民事要繼續上訴喔?
01/04 12:47, 88F

01/04 12:57, , 89F
吳先生~麻煩請自己開帳號來發文澄清吧
01/04 12:57, 89F

01/04 15:00, , 90F
loveshenny~小額訴訟第二審是法律審
01/04 15:00, 90F

01/04 15:00, , 91F
若他提出上訴的理由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01/04 15:00, 91F

01/04 15:01, , 92F
無關 反而還繞著那些事情打轉的話~ 你
01/04 15:01, 92F

01/04 15:06, , 93F
可請法官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定駁回之
01/04 15:06, 93F

01/04 15:11, , 94F
簡而言之 若他上訴的理由跟法律無關 則
01/04 15:11, 94F

01/04 15:11, , 95F
其上訴為不合法可請法官逕行裁定駁回之
01/04 15:11, 95F

01/17 11:20, , 96F
司法資源就是這樣被浪費~~~~原po辛苦了
01/17 11:20, 96F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42.189 (05/20 03:05)
文章代碼(AID): #1Gur3Yj2 (HomeT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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