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正
原發文相關規範
(c)條件不得包含限制性別或有違勞動法規定條件。
修正成
特殊發文限制
(f)條件不得包含限制性別或有違法律規定條件。
附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違反此條文將不再給修正時間
一發現立即處罰
在標題上公告處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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