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
版上引述的新聞,個人認為這段很不錯: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課稅,是指一般正
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的
遺產,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但就被繼承人甲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多項判斷其投
資動機,顯以投繳巨額保險費,以達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在被繼承人死
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上因此受有經濟利益,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
旨不符。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國稅局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
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應無不合。』
和上次本人的猜想一樣,
如果投保的意圖很明顯被看出來是避稅,
投資型保單絕對救不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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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只要有人試圖以新聞或其他資訊證明投資型保單要課稅,
往往都只看表面,沒看到個案情況。
本人認為的『避稅意圖明顯』,
和國稅局的看法相同,
通常有下列幾種共通點:
1.年歲已高
2.or重病在身
3.大筆資金躉繳
尤其是第三點,幾乎沒有例外,
也就是說,目前國稅局鎖定的就是這種避稅意圖明顯的保單躉繳購買行為。
事實上,新聞也提到會計師的看法,
正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兩年內金額有大筆異常進出,
才會被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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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版上大家討論要不要課稅的問題,
最後的結論就是:『看情況』。
該篇文章出現在本版12119篇相關的討論串,
爬個文章會更了解課稅不課稅的爭議點到底在哪裡。
搞了半天,原來是金管會和國稅局不同調,
這也只能期盼我們大有為的政府可以改善。
盡信新聞不如無新聞,
希望以後有神人可以神出一篇:
1.剛開始繳投資型保單,或者繳了好幾年(皆非躉繳);
2.保額大於(or等於or小於)帳戶價值(註1)
3.當初投保是健康體,
最後還被課遺產稅的案例。
(註1)但是如果剛開始繳,帳戶價值就超過保額,
這肯定是躉繳的,不在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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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投資型保單課徵遺產稅』之類的標語,
只是嚇嚇人而已。
個案情況每個人都不同,
等於還是回到『看情況』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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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推文裡面有沒有跟主題相關,
本人不太介意,
也沒聽說過本站那個版的推文不可以講與主題無關的。
少無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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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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