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siriue)時間17年前 (2007/05/24 23:19),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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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引述的新聞,個人認為這段很不錯: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課稅,是指一般正  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的  遺產,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但就被繼承人甲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多項判斷其投  資動機,顯以投繳巨額保險費,以達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在被繼承人死  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上因此受有經濟利益,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  旨不符。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國稅局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  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應無不合。』 和上次本人的猜想一樣, 如果投保的意圖很明顯被看出來是避稅, 投資型保單絕對救不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稅。 ====================================== 每次只要有人試圖以新聞或其他資訊證明投資型保單要課稅, 往往都只看表面,沒看到個案情況。 本人認為的『避稅意圖明顯』, 和國稅局的看法相同, 通常有下列幾種共通點: 1.年歲已高 2.or重病在身 3.大筆資金躉繳 尤其是第三點,幾乎沒有例外, 也就是說,目前國稅局鎖定的就是這種避稅意圖明顯的保單躉繳購買行為。 事實上,新聞也提到會計師的看法, 正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兩年內金額有大筆異常進出, 才會被盯上。 ====================================== 之前在版上大家討論要不要課稅的問題, 最後的結論就是:『看情況』。 該篇文章出現在本版12119篇相關的討論串, 爬個文章會更了解課稅不課稅的爭議點到底在哪裡。 搞了半天,原來是金管會和國稅局不同調, 這也只能期盼我們大有為的政府可以改善。 盡信新聞不如無新聞, 希望以後有神人可以神出一篇: 1.剛開始繳投資型保單,或者繳了好幾年(皆非躉繳); 2.保額大於(or等於or小於)帳戶價值(註1) 3.當初投保是健康體, 最後還被課遺產稅的案例。 (註1)但是如果剛開始繳,帳戶價值就超過保額,     這肯定是躉繳的,不在此內。 ======================================= 用『投資型保單課徵遺產稅』之類的標語, 只是嚇嚇人而已。 個案情況每個人都不同, 等於還是回到『看情況』的結論。 ======================================= 至於推文裡面有沒有跟主題相關, 本人不太介意, 也沒聽說過本站那個版的推文不可以講與主題無關的。 少無聊了~~ ======================================== 以上 淺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107.67

05/24 23:22, , 1F
正常買"甲"型 國稅局於法無據 所以才會有10月的最低比例制
05/24 23:22, 1F

05/24 23:28, , 2F
很多新聞的判例好像都是買乙型,然後躉繳~why?
05/24 23:28, 2F

05/24 23:30, , 3F
遇人不淑吧 XD
05/24 23:30, 3F

05/24 23:32, , 4F
推你..XD
05/24 23:32, 4F

05/25 00:00, , 5F
幸好 我不是這樣的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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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6:48, , 6F
有的時候不是業務人員想要賣躉繳....是客戶喜歡
05/25 16:48, 6F
文章代碼(AID): #16LQq0P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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