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南山康祥一生終身健康保險附約(EDD …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amateratha (天使長路西法 Luciferous)時間14年前 (2010/03/23 01:45)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 3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簡單的說,康祥一生終身健康保險附約(EDDR)仍是適用於附約延續附加條款的。
因為附約之所以需要延續,主要是下列兩種可能導致主約終止的狀況: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
二、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約定之
「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
在第1種情況下,附約延續條款自然是適用於EDDR。
而第2種情況正好也符合EDDR的理賠範圍,故正常來說當這狀況發生時,
EDDR就已經全額理賠掉了,那為什麼還需要特別加一條EDDR在第2點狀況下不適用呢?
問題可能是出自於附加條款中有兩段話:
第一條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附約延續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約及其所附加經本公司指定之
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附加於本附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之約定與本附加
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第二條 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因主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
期間內,因下列情形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得依本附加
條款之約定延續其效力:
一、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殘廢情事之一。
二、於主契約約定之各疾病等待期間後罹患該契約條款所
約定之「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
如果只看這兩段話,EDDR可能會發生什麼狀況?
假設把EDDR附加在康祥一生終身壽險NDDLD上,在重大疾病發生時,
NDDLD全額給付後終止,按理說EDDR也應該在全額給付後終止,
但是附加條款卻說主契約因重大疾病終止時,附約要被延續....
如果按照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這樣一來被延續下來的EDDR就還可以再賠一次@@
這應該是當初南山在條款中還要看似多此一舉的表明EDDR在主約因之「重大疾病」、
「特定重大疾病」或「癌症疾病」失效時,不可以再延續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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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最大的敵人,並不是所謂引誘人墮落的惡魔....
而是無知。
那種除了相信什麼也不肯懂的無知,反而被賦予〔神聖〕與〔神秘〕的外表....
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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