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兵役體檢之相關問題
※ 引述《yiwong (遺忘)》之銘言:
: 不好意思~以下問題向板上專業的各位請教:
: 男性~前陣子兵役體檢時因高血壓而免役~
: 在此之前從未獲得有高血壓症~亦未因此而就醫過~
: 目前想要投保壽險和醫療險~
: 請問~這樣算是有病史了嗎?
: 問過幾位認識的保險從業人員~
: 得到的說法不一~
: 有人說不算有病史~建議趕快投保~(亦不需告知)
: 有人說兵役體檢就算是有病史了~應該是無法投保或是要體檢~
: 有些困惑~也很想要趕快投保好有些保障~
: 在此問問大家的看法與意見~並期盼能獲得建議~
: 拜託各位了~謝謝~~
: ※ 編輯: yiwong 來自: 218.164.3.29 (07/19 18:43)
: → junshen:投保時請具體告知,各保險公司承保條件不同 07/19 18:45
: → junshen:叫你別告知的那些業務可以掰掰了,他只是想快點成交而已 07/19 18:47
首先,你要知道保險法64條是這樣說的: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以下略)」
什麼叫做"保險人之書面詢問",簡單說就是"要保書上要你勾選的健康告知事項的部份"
接著我們來看看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通常是怎麼問的:(括號內的項次各家可能不一)
(二) 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
或治療? (亦可提供檢查報告代替回答)
(三)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四)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症 (指收縮壓 mm舒張壓 mm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
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以下略)
從要保書上的問句看來
只要你有接受治療、診療、用藥、健檢異常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你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就該勾"是" 並且做說明
否則你就違反保險法64條的告知義務
至於在保險契約裡說的治療、診療、用藥是怎麼定義的咧?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第十九條:
什麼是「治療、診療或用藥」?
(一) 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
療、心理治療等。
(二) 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三) 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所以回到原po的case來看
雖然你說你沒有接受過治療,但是你因為體檢檢查出來有高血壓
以定義來看,你算是接受過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檢查)
所以!說了這麼多其實結論只有一句:請據實地告知你體檢時發現的高血壓症
不據實告知,日後醫療險的部份可能會引發非常大的爭議
至於跟你說不用告知的那個業務員......請不要再和他往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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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iro923 來自: 123.192.196.115 (07/19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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