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金管會:將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並書面說明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絕對㊣公-道-伯㊣公道)時間15年前 (2010/10/18 08:24),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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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保險公司在拒絕理賠時,僅是口頭表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十四日決議,將來保險公 司應以書面方式,詳細敘明拒絕理賠理由,以及保險契約所依據的條款與相關規定,並且 應檢附支持拒賠的各種證明文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承諾會準備好,並於十一 月開始實施。 提案的立法委員指出,在不少保險理賠糾紛當中,保險公司僅以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規 定,表示要保人在投保時並未據實說明,以及同法第127條規定,認為要保人在投保時 已經罹患疾病,來拒絕給付保險金,並且以該法第25條規定拒絕返還已收保險費。對民 眾來說,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時,僅是引述上述條文規定,也未對拒絕理賠做出理由說明, 但民眾申請保險理賠,卻必須檢附醫療相關證明文件,相當不合理。因此提案並要求未來 保險業者無論是進行理賠或者拒絕理賠,都應詳細說明理由,並且附上相關文件,以證明 理賠或者拒絕理賠的合理性。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業者在拒絕理賠時本來就應該向保戶說明原因,而證明文件的部分 ,的確有其必要,只是證明文件應該提供到什麼程度,則還有商議空間,畢竟若是完全依 照立委所提案「醫生意見、醫事證明及醫療說明」等文件要求,這些證明文件可能會涉及 到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金管會將再深入規劃,並且儘快完成。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參照現行保險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 給付之。這樣的規定等於是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交齊證明文件,若未交齊,保險人 並無給付賠償金額的必要,但相對來說,保險人則無拒絕理賠的提出文件義務,若能夠要 求保險人在理賠或者拒絕理賠時,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理由,相信對於保戶 來說,也較有爭取權益的空間。 相 關 資 料 ■保險法 第 25,34,64,127 條 ■99年保險上字第 10 號 ■98年保險字第 6 號 ■96年保險小上字第 1 號 ■衛署醫字第 0960070721 號 ■台財保字第 0930002305 號 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86154.00 -- 公雞啼~小鳥叫~太陽出來了~ Q 他笑我薪水少~又笑我肝指高~ 啾~ ─●─ ◥██◤ S薪水少~肝指高~ 二十二K別嫌少~ 咕~咕咕~ 啾~ 嗨!╱│╲ W我博士耶才22K... 有就偷笑了還嫌 ττ / 笑也笑是你是個白癡E 下一位 ◢◣◢  ̄ ̄ < 太~陽~當空照 E 對我微微笑~ T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27.75

10/18 10:23, , 1F
早該如此了! 不然保險公司真的過太爽
10/18 10:23, 1F

10/18 10:26, , 2F
上面的人隨便耍耍猴戲 你就當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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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我只想到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這句話...當然要看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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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制度是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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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22:22, , 5F
得利一方負舉證責任 不是天經地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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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 保險公司拒絕依約理賠即為得利一方自需負舉證之責
10/18 22:23, 6F
文章代碼(AID): #1CkvEirV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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