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商品] 富邦HS及PCC條款已更改,不見得持續有效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阿國)時間14年前 (2011/03/20 09:05),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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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不要只貼一半的 這樣是很誤導大家 HS條款 【附約的繼續】 第 廿 條 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 主契約保險單條款殘廢程度表所列第一項至第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或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主契約保險單條款定義之「生命末期」,或 「重大疾病」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保險期間尚未屆滿者,本 附約仍不終止。但本附約仍生存之各被保險人於各期續期保險費繼續交 付時,本公司就本附約仍生存之各被保險人負本附約之保險責任。 PCC條款 【附約終止的例外】 第二十條 本附約之繳費期間內,主契約被保險人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不因而終止,本附約生 存之各被保險人的續期保險費仍應繼續按期交付,本公司就仍生存之各 被保險人依本附約之規定負保險責任: 一、身故,而本公司依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規定應給付「身故保險金」者。 二、致成主契約保險單條款所列第一項至第七項(或第一級第一項至第七項 )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而本公司依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規定應給付「 殘廢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三、致成主契約保險單條款定義之「生命末期」者。 四、致成主契約保險單條款定義之「重大疾病」者。 五、主契約各項保險金之給付已達約定之限額者。 本附約之要保人身故之日起一個月內,本附約仍生存之各被保險人得向本公 司書面申請繼任成為本附約之要保人,逾前述期間時,其申請應經本公司之 同意始生效力。若於前述規定期限內規定申請成為繼任本附約之要保人之被 保險人有數人時,以其書面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時點在先者為準,但無法證明 送達時間之先後依下列順序認定: 一、具配偶身分之被保險人。 二、不具配偶身分之被保險人,其年長者。 ※ 引述《letos (風)》之銘言: : 之前回文有提到這新狀況,但因為回文的標題,大概要查詢的話,查不出來 : 直接貼一篇新文,大家應該比較方便 : 原本HS及PCC,有個特點,就算主約失效了,HS及PCC仍持續有效 : 但條款已更改了 : 《HS條款第四條》 : 主契約效力停止,本附約效力隨同停止 : 《PCC條款第五條》 : 主附約繳費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主契約效力停止,本附約效力隨同停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56.235

03/20 09:23, , 1F
感謝m大補完
03/20 09:23, 1F

03/20 09:29, , 2F
為免誤導,我把我那篇砍了,m大這篇正好可以看的完整
03/20 09:29, 2F

03/20 16:42, , 3F
喔感謝^^
03/20 16:42, 3F
文章代碼(AID): #1DXLBp9J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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