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醫療] 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
請教一下
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第二條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附加有本附加條款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
館、接骨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要問的是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什麼狀況是 ~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
什麼情況才能請領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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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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