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買保險時「誠實告知」要講到多久以前?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fishc)時間13年前 (2013/03/15 10:41),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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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保險時的「誠實告知」,要講到多久之前的事情? 出處連結:http://my83.com.tw/question/171 保戶問: 我三年前有胃食道逆流和胃潰瘍的問題,現在想買醫療險, 請問我需要把這些都告訴業務員嗎?或者我只要告知幾年內的病史就好? 業務員解答(轉載其中一個回答): 所謂的誠實告知,就是表列項目中誠實回答,有問有答,沒問就沒有不誠實的問題。 所以只要把握幾項原則: ①「過去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②「過去1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每家不盡相同)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 用藥?」 PS.通常胃食道逆流和胃潰瘍的問題會在這條出現。 ③「過去2年」內,是否因接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④「過去5年內」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1?」 ⑤「過去5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每家不盡相同)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 用藥?」 ⑥目前身體機能狀況,例如:失明、聾啞、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智能障礙? …………………………………… ◆只要把上面項目有的部份,在投保的要保書告知事項中誠實以告,保險公司就會以 可以接受的方式承保或暫不予承保: ①正常承保。 ②加費:比原保費貴些,但可以得到全面保障,未來「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 可以得到理賠。 ③除外:不用增加保費,但「告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就不會理賠。其它「非告 知項目」有醫療狀況發生時,可以得到理賠。 ④暫時拒保:目前不予承保,過段時間後,體況好轉再重新送件。 ………………………………………………………. ◆千萬不要為了投保,而選擇不誠實告知: 根據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 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 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別以為未來就算被查出來,大不了退保,再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已繳保費。根據保險法第 規定,保戶若因違反誠實告知義務而被解約,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繳的保費。保戶如果 不想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是誠實告知為上。 ◆投保滿2年,未告知的疾病發作,仍然無法獲得理賠 不少保戶在不肖業務員的誤導下,以為契約滿2年,保險公司就不得解除契約,其實是 錯的,根據保險法64條第3項: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 解除契約。但根據保險法51條與127條,保險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契約訂立時,「保險標 的之危險已發生」,或是「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就能主張契約無效,或是不負保 險金給付責任。 譬如投保前5年內曾經檢查出來是肝病,一直有在診療/治療/用藥,但在告知事項上卻 勾選「否」,即使投保2年以後才發作肝病,保險公司雖然已過了解約的2年時效,仍然 可以拒絕理賠,所以保戶千萬不要以為保險公司不能解約,就代表一定會理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81.70

03/15 13:36, , 1F
請問感冒是否需告知?
03/15 13:36, 1F

03/15 13:38, , 2F
以要保書詢問為準
03/15 13:38, 2F

03/15 13:40, , 3F
我可以須這個網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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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5:11, , 4F
不用噓這個網站啊,雖然一樣有業務話術不斷,也還是有一些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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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5:12, , 5F
肯的意見。但是一直來這裡轉貼該網站的文章連結,廣告意味很重
03/15 15:12, 5F

03/15 15:14, , 6F
那個網站很明顯是業務推薦介紹成交的銷售網站,一直來這裡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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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5:15, , 7F
應該違反版規1了吧。
03/15 15:15, 7F
文章代碼(AID): #1HGefF0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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