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雄墜谷父救家人也喪命!意外險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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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墜谷父救家人也喪命!保險法專家3面向解析 意外險應理賠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高雄市桃源區一家5口7月30日因豪雨發生開車墜谷意外,父親三度爬出坑洞要救妻小,無奈
最後也失蹤,家裡只剩1名14歲小孩,卻傳出保險公司以「明知危險而為之」,拒賠400萬意
外險,引發關注。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今(15)日接受《NOWNEWS
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他是要救家人,並不是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根據保險法第30條規
定,這就是「履行道德上的義務」,意外險應該要賠,沒有不賠的空間。
根據報導,高雄市桃源區台20線南橫公路因連日豪雨,一家5口7月30日晚間開車行經該處
,無奈因路基嚴重流失,導致整台車直接墜入170米、56層樓高的深谷,事發當下,這名
父親一度逃脫,但為了救回家人,先請貨車司機幫忙報案後,丟下一句「小孩在車內要回
去找」又跑回山谷,遺憾的是,他最後同樣失聯尋不回。
搜救單位經過兩週的搜救,目前僅找回2具屍體、另外3人則仍失聯,不過,14歲男孩原本
因沒有搭上這輛車得以倖存,死者的其他家屬本希望透過保險金,讓他接下來的生活可以
好過一些,卻傳出因父親三度跑回案發現場,認定李父「明知危險而為之」,拒賠意外險
,只賠壽險,兩者之間相差400萬元,目前仍在協調當中。
對此,台灣保險法權威、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今日受訪時直言,這案子意外險應該
理賠,主要是根據保險法第30條規定,這父親就是「履行道德上的義務」。
他表示,首先要釐清他下去的原因,這可從3面向來看。首先,他並不是故意使保險事故
發生,他是為了救他的家人,一般故意行為,如同保險公司所說「做危險性行為」,一般
在保單上會有除外事項,告知哪些行為不能做,例如玩高空彈跳、滑翔翼,這些危險行為
本來就是被除外。
不過,劉北元認為,這名父親是救人行為,在保單條款上並沒有被除外,在沒有被除外狀
況之下,他並無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不是故意去找死、自殺,他是去救親人,他下去時
應該也不認為自己會死,重點在於他的主觀意圖「不是要去死」,並不是故意使保險事故
發生。
此外,就算有故意行為,即知道下去必死無疑,他還是下去了,他也是「履行道德上的義
務」,依據保險法第30條規定也是要賠。
劉北元更以「捐肝給親人」為例,近年來捐肝給親人情況非常多,早年有些學者認為不該
賠,因為是故意行為,故意使自己受傷,意外醫療險不該賠,但現在根據保險法第30條規
定也是有賠,金融評議中心也覺得這情況該賠,因為這也是「履行道德上的義務行為」,
即便他是故意也該賠,「為救家人捐肝」,這是高度道德表現,怎能說是故意詐領保險金
。
同樣,這次高雄1家5口墜谷意外,劉北元認為,這名父親也不是故意找死,是為了救家人
,除非能證明他是故意要自殺,但即使知道下去99%機率會死,相信這位父親也認為還有
1%機率可以救到家人,所以他沒有故意找死,而這種「冒險行為」,除非明定除外不賠
,但又沒列除外條款,而且就算是故意,也符合保險法第30條「履行道德上的義務」,沒
有不賠的空間。
想法評論:
終於有人講出合理的解釋了,不然這幾天看到有人說不賠情有可原,
只能上評議,還有明知風險增加卻有意為之等等
幫保險公司開脫的亂七八糟理由
到底哪家第一時間會覺得意外險無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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