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告知義務與解除契約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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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riaura (beriaura)時間14年前 (2012/05/06 02: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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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把保險法跟保險契約完整的看完你就有答案了. 完整的保險法64條分三個部份. 第六十四條. 一、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這邊是說他的規範的地方在哪. 二、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
(還有326個字)

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ulian91 (辰宏)時間14年前 (2012/05/06 01: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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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 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
(還有77個字)

推噓3(3推 0噓 1→)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extsolar (林至強)時間14年前 (2012/05/06 01: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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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法與大多數的保險契約中都會規定或約定:. 要保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盡告知義務,否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但其中「... 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意思是,隱瞞過了二年這樣的保單不管如何都無法由保險人解約. 且都要理賠了嗎?.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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