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告知義務與解除契約的疑問?
保險法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
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64 條是在規定,保戶在投保前有誠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對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沒有誠實
回答的話,那麼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如果契約簽定還未滿兩年的話,
保險公司還可以解約。兩年後雖不得解約,但如不實或隱匿告知,保險公司仍有不賠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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