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告知義務與解除契約的疑問?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辰宏)時間14年前 (2012/05/06 01:4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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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 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 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64 條是在規定,保戶在投保前有誠實告知的義務,如果對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沒有誠實 回答的話,那麼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如果契約簽定還未滿兩年的話, 保險公司還可以解約。兩年後雖不得解約,但如不實或隱匿告知,保險公司仍有不賠 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3.163

05/06 02:12, , 1F
ㄜ....引法條時,還是要原汁原味
05/06 02:12, 1F

05/06 02:13, , 2F
你的但書 是第二項....
05/06 02:13, 2F
文章代碼(AID): #1FfMVuSm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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