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壽險業務員 不得在臉書「自製」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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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金管會這種要求公會加強的方式,是因為保險法第177條概括賦予主管機關就相關業務員管理方式有制定行政規則與函釋的權力,要挑戰違憲問題可能得先挑戰這一條是否有違授權明確性原則,但有點難挑戰,因為目前實務上對於金融管制都採取較寬鬆審查。. 再者,因為是透過公會自己修訂自律規範,但並未影響取得執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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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po過,現在應該確定要實施,再問一次,如下文). 業務行銷方法很多,有只找緣故轉介衍生..陌生開發又可分網路行銷.電話行銷. 書信行銷.發dm.問券...等,但其實只要精通其一方法就可以維持生計。. 現在假設某業務員只精通網路行銷,保險局現在規定不能網路行銷是否違憲如下?. 1.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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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的道理 因為網海太廣 每天更新太快 沒有那麼多人去查 只能接受被動檢舉. 就算是只有被動接受檢舉. 1.沒有那麼多審查合不合理的人. 2.我懷疑 符合1的人幾乎沒有 工讀生不會懂 一般公務員也不會懂 懂的人大概也. 不會去當公務員(考不上 or 不想當). 懂得魔鬼在那裡的 大部份是幹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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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連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9/8187980.shtml.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上報導】. 2013.09.27 03:42 am. 壽險業務員在自己的臉書或部落格行銷保險商品,金管會決定加強管制。. 金管會要求壽險公會修正自律規範,即日起,壽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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