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賃貸住宅原狀回復的小筆記

看板JapanStudy (日本留學)作者 (刑部少輔)時間14年前 (2012/02/29 21: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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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29跑去參加消費者協會辦的消費生活講座。本來報名時已額滿,硬排後補。 很幸運地最後有補上(然後在會場時大搖大擺?地坐第一排)。 二、本文 1.定義:原狀回復在房屋租借上的定義是,針對入居者故意、過失或是超過通常 使用程度所致損耗加以復原。而非望文生義的將狀態回復到入居時的狀態。 2.判斷流程 (1)契約上沒有特約:看原狀回復的內容,作三階段審查 a.第一階段:區分費用發生原因 ┌入居者通常使用+為增加房子價值所為修繕:╳(房東負擔) │ ├入居者通常使用(即所謂經年變化、通常損耗):╳(房東負擔) │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此部分費用的負擔是包含在房租內,所以入居者 │ 不用再負擔 │ →例外:入居者違反通知義務(如房子漏水致地板變色,固然不用負 │ 責,但要通知房東處理。如未通知可能就要(對擴大的損害?)負 │ 責) │ ├入居者通常使用+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orz:○(入居者負擔) │ │ 如打翻果汁固可認為是通常生活範圍,但打翻之後不去處理以致發黴 │ ,則由入居者負責 │ └入居者非可認為是通常使用、過失或故意所致::○(入居者負擔) 如下雨天沒關窗導致雨水打進來地板變色,或是明明禁煙房又抽煙之 類烏魯木齊 b.第二階段:負擔單位 即地板變色要負責,究竟是賠一塊榻榻米即可,還是整個房間都要賠? 或是壁紙要換是要有變色地方賠即可,還是整面牆、整個房間都要負責之 類的問題。 c.第三階段:費用分擔(涉經年變化問題) 類似會計上資產的減價償卻概念,設備價值會隨時間經過而降低,自然 入居者負責比例也隨之減少。主要參考各設備的耐用年數(講師的律師說 耐用年數稅法上有極為繁瑣詳細的規定),如耐用6年,第三年時加以損傷 ,自然只需要負擔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2)契約上有特約:看是否有符合消費者契約法10條 2要件┌有特約必要性+非暴利等等存有客觀的合理的理由 │ →某判決中認鍵交換費用特約有效的理由是,此特約可以避免前 │ 入居者侵入,有助提升入居者住宅安全 │ └入居者有認識到因特約而負有超過通常的回復原狀義務範圍的義務、 入居者有作意思表示 →簡單講就是契約有寫,或是有口頭說明+入居者明確認識 3.民訴上標的在60萬日元以下可以在訴狀中表明要適用少額訴訟程序,此程序標榜 開庭一次就終結程序,有助於節省勞力時間費用(達成溫暖而有人性的司法←大 誤);但被告一方可以表示異議,一旦表示異議就不適用少額訴訟程序,而回到 通常訴訟程序,就是要跑法院數次開庭+提各種書狀。 三、相關資料 1.國土交通省有訂關於原狀回復的guide line 2.基此各地的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協會編有小冊子「原狀回復のてびき」可以索取參考 (裡面使用大量圖表輔助說明) 四、結語的廢話 遇到GY房東不要認輸也不要落跑一走了之,對抗的方法有很多。找學校找老板找留 學生中心,再不然還可以去找各地的消費者中心相談。人生當然會有很多出路,但 都是要自助努力才能走出來的。 -- 終盤戦に死力を尽くさぬ限り 勝利の女神は冷笑を浮かべ 翻って敵にほほ笑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3.50.208.41
文章代碼(AID): #1FJYqoru (Japan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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