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賃貸住宅原狀回復的小筆記
一、前言
2/29跑去參加消費者協會辦的消費生活講座。本來報名時已額滿,硬排後補。
很幸運地最後有補上(然後在會場時大搖大擺?地坐第一排)。
二、本文
1.定義:原狀回復在房屋租借上的定義是,針對入居者故意、過失或是超過通常
使用程度所致損耗加以復原。而非望文生義的將狀態回復到入居時的狀態。
2.判斷流程
(1)契約上沒有特約:看原狀回復的內容,作三階段審查
a.第一階段:區分費用發生原因
┌入居者通常使用+為增加房子價值所為修繕:╳(房東負擔)
│
├入居者通常使用(即所謂經年變化、通常損耗):╳(房東負擔)
│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此部分費用的負擔是包含在房租內,所以入居者
│ 不用再負擔
│ →例外:入居者違反通知義務(如房子漏水致地板變色,固然不用負
│ 責,但要通知房東處理。如未通知可能就要(對擴大的損害?)負
│ 責)
│
├入居者通常使用+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orz:○(入居者負擔)
│
│ 如打翻果汁固可認為是通常生活範圍,但打翻之後不去處理以致發黴
│ ,則由入居者負責
│
└入居者非可認為是通常使用、過失或故意所致::○(入居者負擔)
如下雨天沒關窗導致雨水打進來地板變色,或是明明禁煙房又抽煙之
類烏魯木齊
b.第二階段:負擔單位
即地板變色要負責,究竟是賠一塊榻榻米即可,還是整個房間都要賠?
或是壁紙要換是要有變色地方賠即可,還是整面牆、整個房間都要負責之
類的問題。
c.第三階段:費用分擔(涉經年變化問題)
類似會計上資產的減價償卻概念,設備價值會隨時間經過而降低,自然
入居者負責比例也隨之減少。主要參考各設備的耐用年數(講師的律師說
耐用年數稅法上有極為繁瑣詳細的規定),如耐用6年,第三年時加以損傷
,自然只需要負擔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2)契約上有特約:看是否有符合消費者契約法10條
2要件┌有特約必要性+非暴利等等存有客觀的合理的理由
│ →某判決中認鍵交換費用特約有效的理由是,此特約可以避免前
│ 入居者侵入,有助提升入居者住宅安全
│
└入居者有認識到因特約而負有超過通常的回復原狀義務範圍的義務、
入居者有作意思表示
→簡單講就是契約有寫,或是有口頭說明+入居者明確認識
3.民訴上標的在60萬日元以下可以在訴狀中表明要適用少額訴訟程序,此程序標榜
開庭一次就終結程序,有助於節省勞力時間費用(達成溫暖而有人性的司法←大
誤);但被告一方可以表示異議,一旦表示異議就不適用少額訴訟程序,而回到
通常訴訟程序,就是要跑法院數次開庭+提各種書狀。
三、相關資料
1.國土交通省有訂關於原狀回復的guide line
2.基此各地的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協會編有小冊子「原狀回復のてびき」可以索取參考
(裡面使用大量圖表輔助說明)
四、結語的廢話
遇到GY房東不要認輸也不要落跑一走了之,對抗的方法有很多。找學校找老板找留
學生中心,再不然還可以去找各地的消費者中心相談。人生當然會有很多出路,但
都是要自助努力才能走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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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盤戦に死力を尽くさぬ限り
勝利の女神は冷笑を浮かべ
翻って敵にほほ笑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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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3.50.2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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