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債清前置協商 可能開放律師代理
債清前置協商 可能開放律師代理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2/25 04:09]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4月11日上路,銀行公會去年9月擬定「
金融機構辦理債清條例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訂定前置協商辦法,並未限制不可代理,
因此,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的強大壓力下,銀行業者未來恐無法堅持不可委託辦
理。
依銀行公會規定,債權銀行僅接受卡債族本人親自協商,不可委託律師代理,不過,法律
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正積極向金管會爭取,讓卡債族可委託律師協助。
依原債務協商平台運作模式,銀行只接受卡債族本人協調,委託律師或代辦業者,銀行根
本直接拒絕,僅法扶基金會經過與金管會溝通後,以公益團體身分,代卡債族出面協調
300多件案件。
據了解,日前銀行公會與司法院溝通債清條例相關運作時,法扶基金會就提出希望讓卡債
族委託律師協助的要求;銀行公會認為,與本人的協調可讓前置協商運作更流暢,也可避
免部分不肖業者打著律師的名號,卻對弱勢卡債族進行詐騙弊端。
根據法扶基金會的觀察,儘管整個債清條例尚未正式實施、施行細則也未公佈、銀行的前
置協商運作細節也尚未定案,但在三個月前,就已有「律師」在外接案,宣稱可為卡債族
「脫債」;銀行公會更質疑,其中許多「代辦業者」,甚至以借牌方式取得律師牌照,但
最後卻對弱勢卡債族進行詐騙。
不過,法扶基金會、律師公會已向金管會爭取,針對銀行公會的前置協商,以及協商破裂
後的法院更生、清算程序,都可委託律師代理,希望金管會能有條件地予以放寬。
法扶基金會近期就會開放「卡債諮詢專線(02-3322-6666)」,提供卡債族免費的專業協
助。
銀行業者認為,在法律行為上,原本就僅限「身分行為」不可代理,但「財產行為」卻可
代理,進入法院之後,當事人更是可以委託家人、律師代理,由於「金融機構辦理債清條
例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中,沒有明定一定要本人出面協調,預料未來前置協商開放律師
代理的要求,銀行恐無法阻擋,但如何避免詐騙集團行騙,則是主管機關必須把關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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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各位大律師做好準備沒?
上星期已經有人來法扶詢問相關事宜了
幸好審委上過課很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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