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法官開酸「不要用AI寫上訴狀」 判決內文要原告找「活生生」律師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性愛戰神)時間1周前 (2026/07/31 07:2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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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酸「不要用AI寫上訴狀」 判決內文要原告找「活生生」律師 2026-07-31 06:56 聯合報/ 記者 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地院近日審理一起祖厝土地買賣糾紛,法官孫健智認定契約有效駁回原告訴求,卻在 判決開頭罕見地寫下「不要問AI、不要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人家看不出來」,要原 告拿到判決「請找個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意外成為焦點。 黎姓地主不滿位於觀音區祖厝的共有土地遭其他共有人變賣,向法院提出確認買賣關係不 存在告訴,主張買賣契約涉及通謀虛偽、違反土地法優先承買權規定、提存程序有瑕疵, 甚至指控賣方為履行契約,涉嫌以毀損、侵入住居等方式拆除祖厝,因此請求法院確認買 賣契約不存在,並禁止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時要求撤回提存。 被告律師抗辯說,雙方買賣交易完全出於真意,價金已依約匯入履約保證專戶,並於2025 年7月依法發函通知黎姓地主行使優先承買權,因黎氏未於期限內表示承購,才依法將黎 某原有十四分之四所應得的208萬餘元對價辦理提存。至於土地上的老舊磚造建物早已坍 塌荒廢,曾發函催告黎氏清理未果,才僱工代為騰空,並無任何非法強拆或通謀虛偽情事 ,所有處分流程均符合法律規定。 判決書最受矚目的內容,不是原被告雙方土地買賣爭議,而是法官孫健智的「寫在最前面 」直接給當事人建議;內容指出,原告始終認為,被告訂立買賣契約、變更交易條件及辦 理提存,都是為了讓自己領不到祖厝補償,但法院認為,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處分的是土地持分,而非祖厝建物,因此原告依法可受領的是土地持分對價,而非祖厝補 償。 判決直指,原告為此繳納9萬餘元裁判費,提出數百頁書狀及證據,令人感嘆。 判決罕見地提醒當事人並指點迷津,提及原告兒子出庭作證時曾說,被告的書面說明沒辦 法回答問題,法院也不指望它能解答。 因此建議收到判決後,應找「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詢問,不要問AI,不要 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別人看不出來是AI寫的;既然原告重視祖厝,就更應該用正規 方式處理。 原告則主張,27歲買家以769萬5000元購買涉有糾紛土地,交易條件違反常理,契約內容 還出現塗改、買方資料記載不完整等情形,加上拆屋過程衍生刑事案件,因此認為雙方只 是藉由買賣掩飾真實法律關係,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法院審理認為,買家年齡、是否願意承擔交易風險、契約文字塗改或簽章位置等情節,都 不足以證明雙方沒有真實買賣意思;即使買方為代持人頭,也不能反證契約屬通謀虛偽, 原告對於「通謀虛偽」法律概念已有誤解。 至於原告主張,拆除祖厝涉及毀損、侵入住居等刑事犯罪,買賣契約因此違反公序良俗; 法院指出,即使履約過程涉及刑事責任,也屬履約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與買賣契約本身 效力無關,不足以認定契約無效。 法院認定,觀音區這筆土地買賣契約有效,原告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禁止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及撤回提存等主張均無理由,判決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桃園地院民事庭近來有起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法官孫健智駁回原告請 求,判決開頭罕見地寫下「不要問AI、不要用AI寫上訴狀,更不要以為人家看不出來」, 要原告拿到判決「請找個活生生、有血有肉有執照的律師」反倒意外成焦點。記者陳恩惠 /攝影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661957?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8.88.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785453800.A.EA1.html

07/31 15:01, 1周前 , 1F
免費仔,甚至還是用免費的AI寫,配得上敗訴判決
07/31 15:01, 1F

07/31 20:04, 1周前 , 2F
用ai不檢查,上次看到一份全是引用中共法規的ww
07/31 20:04, 2F
文章代碼(AID): #1gQzpewX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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