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各位道長釋字662後大家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662是說如果本來可以易科罰金之罪
因為數罪併罰合併定執行刑後導致不能易科罰金違憲
那如果是可易科罰金之罪跟不能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執行刑
不知道各位道長目前怎麼處理這問題呢
因為站在我們的立場 可以幫當事人弄出來當然優先
從法理上應該也准易科罰金 怎麼扣減當然是另一個問題
只是目前有道長聲請過類似案件嗎
還是實務已經有特定作法 可以給小弟一點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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