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律師公會入會費 國稅局:非屬執行業務費用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時間15年前 (2009/07/30 09:43), 編輯推噓11(1109)
留言20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新聞來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7229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的「入會費」,屬於員工 個人行為的費用,應由個人負擔,就算費用是由事務所支付,但因不屬於執行業務的 「直接」必要費用,因此不得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直接必要費 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又依照律師法第7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等規定,律 師執行職務須先向各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律師公會 之會員。 律師公會的會員,可享有參選理事、監事的資格,並可參加會員大會,以及請求召開臨 時大會之權利,另外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一有應付懲戒的事由,律師 公會在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的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因此,律 師公會會員的權利及義務係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之間,與律師所屬的事務所業務無涉 ,律師所繳的入會費用即屬其個人費用,非屬事務所的直接必要費用。 國稅局指出,查核一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該所申報支付聘僱律師等四人之 公會費新台幣十九萬一千元,經查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不符,因此加 以剔除。國稅局再次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聘僱律師加入公會的費用,應注意是否為執 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 坎坷世路 踏遍傷心之地 滄桑歲月 一生不平之事 半紙虛名 誤我五倫橫逆 一劍輕生 弒師弒父傷身 黃泉不容 求死談何容易 舉目茫茫 殘杯冷酒無味 拔劍四顧 斷腸強認嚎泣 兩聲猿啼 驚動客夜難寢 江湖冷落 莫道男兒無淚 滿川紅葉 盡是眼中血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64.116

07/30 10:45, , 1F
這還有天理嗎
07/30 10:45, 1F

07/30 10:50, , 2F
推A妮
07/30 10:50, 2F

07/30 11:14, , 3F
不加入公會就無法於該地執行業務...還不是執行業務費用
07/30 11:14, 3F

07/30 11:14, , 4F
唷..國稅局有唸過書嗎??
07/30 11:14, 4F

07/30 11:22, , 5F
國稅局: 我單手捏石頭都能榨出汁 這個小Case啦
07/30 11:22, 5F

07/30 11:29, , 6F
反正國稅局的態度就是收入盡量找理由課你稅 然後費用盡量
07/30 11:29, 6F

07/30 11:30, , 7F
剔除 有本事你去打行政訴訟 只是行政法院的機關文化難以
07/30 11:30, 7F

07/30 11:31, , 8F
讓人期待他發揮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07/30 11:31, 8F

07/30 11:40, , 9F
正確阿...行政法院簡直是行政機關打手...判決理由都很怪...
07/30 11:40, 9F

07/30 11:40, , 10F
害我還是得聲請釋憲....
07/30 11:40, 10F

07/30 11:50, , 11F
哪一件要釋憲呀?
07/30 11:50, 11F

07/30 11:52, , 12F
像這麼明顯國稅局見解錯誤的情況 去打行政訴訟還是會輸
07/30 11:52, 12F

07/30 12:01, , 13F
要不要大家集結起來請公會去跟國稅局說清楚?
07/30 12:01, 13F

07/30 12:33, , 14F
我還是照報 來抓我阿 來抓我阿 我就告國稅局輸贏
07/30 12:33, 14F

07/30 12:34, , 15F
輸贏一下看看
07/30 12:34, 15F

07/30 13:47, , 16F
推樓上各位大大,國稅局真是死要錢,= =
07/30 13:47, 16F

07/30 19:36, , 17F
我真的覺得打行政訴訟都是浪費時間,只是要符合釋憲門檻而已
07/30 19:36, 17F

07/31 15:28, , 18F
foreign counsel幫推:p
07/31 15:28, 18F

07/31 22:24, , 19F
我還看過行政訴訟判決照抄錯誤的訴願決定內文 有夠無言
07/31 22:24, 19F

08/01 00:14, , 20F
不曉得是不是叫法官助理代筆的?
08/01 00:14, 20F
文章代碼(AID): #1ASFh24U (Lawyer)
文章代碼(AID): #1ASFh24U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