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涉貪4司法官+2白手套 收押禁見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akiehls (beautiful stranger)時間15年前 (2010/07/14 14:52)推噓16(16推 0噓 22→)留言38則, 16人參與討論串1/1
涉貪4司法官+2白手套 收押禁見
【聯合新聞網╱台北訊】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5724543.shtml
2010.07.14 02:46 pm
高院爆法官集體收賄貪瀆案,經檢方聲請羈押高院法官蔡光治、陳榮和、李春地,與板橋
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等4人,以及何智輝助理謝燕貞等2位白手套後,台北地院下午2時20
分裁定涉案三名法官、檢察官與兩名白手套皆收押禁見。
台北地院從凌晨2時起,以隔離訊問方式召開羈押庭,合議庭法官評議後,於下午2時20分
提訊六告被告,宣示裁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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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羈字第313號貪污案件新聞稿
犯罪事實摘要
一、緣何智輝於民國97年7月間,因苗栗銅鑼科學園區基地徵收弊案及新竹商業銀行、國
華人壽違法貸款案件,經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何智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又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3罪各處有
期徒刑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9年;嗣背信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
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各有期徒刑1年並減為有期徒刑6月,與藉勢藉端勒索財
物部分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背信部分業經何智輝於97年9月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藉勢藉端勒索財物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於99年1月8日分案,案號為9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0號,由刑事第十庭審判長陳榮和、陪
席法官黃斯偉、受命法官李春地審理。
二、黃賴瑞珍、何智輝得知其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陳榮和、
李春地審理後,乃透過蔡光治與陳榮和聯繫,另獲悉邱茂榮與李春地有同窗情誼,而透過
謝燕貞等人聯繫,何智輝多次邀約邱茂榮見面討論此案,而達成期約行賄作為換取無罪判
決之代價,於99年4月13日,由何智輝、謝燕貞等人共同籌措350萬元後,在車上交付予邱
茂榮,邱茂榮隨即駕車前往中山堂地下停車場與李春地會面,將賄款交付李春地,李春地
即違背職務洩露要求何智輝於翌日(4月14日)言詞辯論庭時,答辯內容務必切斷獎勵金
關連性,作為日後無罪判決之依據,且洩漏將會解除限制出境處分之消息予邱茂榮。邱茂
榮遂於同日晚間透過謝燕貞等人轉知何智輝,2人約在邱茂榮住所外見面,邱茂榮將上述
李春地洩漏之心證內容轉告何智輝。其後,邱茂榮於99年4月26日與李春地聯繫,中午時
分2人再相約在中山堂地下停車場會面,邱茂榮將裝有賄款之黑色手提袋交予李春地。其
後,李春地於99年5月24日交付現金70萬元予其妹李貴雪從事股票投資。
三、嗣陳榮和、李春地合議之9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判決,於99年5月12日宣判
何智輝無罪,並於5月14日以最速件解除何智輝之限制出境處分。何智輝遂依約籌措200萬
元現金交予謝燕貞,聯繫黃賴瑞珍於5月23日前來苗栗何智輝競選總部拿取賄款,黃賴瑞
珍於翌日(5月24日)告知蔡光治已取得賄款,並於5月25日存入58萬5千元、80萬元於金
融機構,黃賴瑞珍於5月26日自中和農會提領現金150萬元,交由蔡光治在臺灣高等法院辦
公室轉交給陳榮和,作為後謝。
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一、被告李春地、邱茂榮、陳榮和、蔡光治、黃賴瑞珍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嫌、被告謝燕貞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嫌,訊據被
告李春地、邱茂榮、陳榮和、蔡光治、黃賴瑞珍、謝燕貞不爭執相關通聯、會面之客觀事
實,並經證人邱涵纖、謝騏杰、江美彥、江俊宏、李貴雪、劉春蘭、陳愷璜證述明確,且
有通訊監察譯文、行動蒐證拍攝錄影畫面、各街道、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大額通貨提
領紀錄、扣案紙袋、現金足以佐證,而被告6人就彼此金錢往來之原因陳述不一致且不合
理,是被告等6人收賄、行賄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何智輝於檢察官99年7月13日執行搜索、拘提時,趁隙跳窗逃逸,有職務報告可稽,
至今下落不明,其透過謝燕貞行賄蔡光治、黃賴瑞珍、陳榮和、邱茂榮、李春地之經過,
實有與被告6人勾串之虞。且被告6人就金錢往來之原因陳述不一致且不合理,共同被告間
亦有彼此勾串之虞。其中被告謝燕貞於檢察官執行搜索時,竟當場將其行動電話SIM卡毀
損,涉有湮滅證據之虞。
三、被告李春地、邱茂榮、陳榮和、蔡光治、黃賴瑞珍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嫌,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李春地、邱茂榮、陳榮和、蔡光治、黃賴瑞珍、謝燕貞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追訴,核有羈押必要,就被告李春地、邱茂榮、陳榮和、蔡光治、黃賴瑞珍部分,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謝燕
貞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如果這些法官運用他們的法律長才
對羈押裁定提出抗告
案件移到高等法院去審理後
會發生什麼結果呢?
可以開賭盤嗎?( ̄▽ ̄#)﹏﹏( ̄▽ ̄#)﹏﹏( ̄▽ ̄#)﹏﹏
※ 編輯: akiehls 來自: 114.43.11.35 (07/1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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