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少年案件
各位道長前輩好
接了兩件法扶指派的少年案件
有2個問題想各位前輩請教 懇請各位不吝賜教
1.少年法庭傳喚未滿16歲之證人出庭
但證人的父母擔心證人年幼 不願讓證人出庭
請問:若未出庭 依法固然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
但少年法庭有可能對''未滿16歲''之''證人''發同行書強制拘提嗎?
2.少年毒品案件
少年吸食二級和三級毒品 是否一定送觀察勒戒呢?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之程序(即送觀察 勒戒),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
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請問:實務上依第24條以保護處分取代觀察勒戒的適用情形如何呢?機會高嗎?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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