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法扶律師性騷擾後續處理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99年度律懲字第8號
被移付懲戒人 江宗湖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移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本會決議
如下:
主 文
江宗湖應予停止執行職務陸個月。
事 實
一、被移付懲戒人江宗湖係執業律師,於民國98年10月26日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北分會指派為3309HV9802(下稱曾女)申請法律扶助案件之扶助律師,嗣曾
女於98年10月29日18時30分許,依約前往江宗湖設在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16
巷5號11樓之2律師事務所辦公室討論案情。詎江宗湖意圖性騷擾,在上址假藉為
曾女按摩,趁曾女不注意未及反應抗拒之際,親吻曾女之額頭及嘴唇,致曾女深
感不悅,開門離去,並報警處理。嗣被移付懲戒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2791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
案,爰移請懲戒。
理 由
一、被移付懲戒人江宗湖以民國98年10月29日18時30分許曾女到達被移付懲戒人之事
務所商討案情,因曾女情緒不穩定,被移付懲戒人基於紓解曾女之情緒幫助曾女
按摩,在過程後起身不慎碰及曾女之嘴唇,非有意性騷擾等語置辯。
二、按律師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律師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應付懲戒。經查
被移付懲戒人於上揭時地討論案情時,意圖性騷擾,乘機親吻曾女之額頭及嘴
唇,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27919號),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在案,有該起訴書、判決書可稽,並為被移付懲戒人所不爭,被移付懲戒人
雖以是幫助曾女按摩無意間碰觸嘴唇,而基於不浪費司法資源而認罪,請詳查明
斷;唯被移付懲戒人已因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應依律師法第39條第2款之規定
予以懲戒,爰決議懲戒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薛西全
委員 楊靖儀
委員 陳信村
委員 蔡得謙
委員 陳筱珮
委員 鄭純惠
委員 林恩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收受送達20日內向本會提出請求覆審
理由書(附繕本)
書記官 胡鳳儀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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