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舉發涉貪550元 前檢座槓法官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牛奶糖)時間14年前 (2012/03/15 15:08), 編輯推噓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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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榮志╱台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3月15日 上午5:30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新仇加舊恨,前檢座槓上法官!偵辦三一九槍擊案的前檢察官王森榮,因任職期間 與台南地院法官何清池多次對案件見解不同相互批判,轉任律師後受託案件又被何 判敗訴,於是具狀舉發何在審案時詐領差旅費五百五十元,涉有貪瀆罪嫌,案由台 南地檢署分他字案調查中。 「要告就去告!」何清池對此不願回應,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表示,案件審理 過程中是否有必要現場勘查,屬於法官的職權;此案的訴訟標的為「拆屋還地」, 本來就有必要勘查現場,以確認拆除範圍及訴訟標的金額,法官原則上也都會先勘 查現場。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則說,此案三月十二日已經以「他」字 案分給檢察官林仲斌調查,檢方一定依法行事。 王森榮強調,何清池對他任職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時,曾「因公依法對其當時的不當 作為進行刑事偵查」而懷恨在心,故意不依法律規定,曲解法律而判決,而且細觀 判決理由異於常理之處甚多,足證確有枉法裁判的犯行。 六十四歲的何清池是司法官訓練所十七期畢業,曾擔任台南地檢署及台南高分檢檢 察官後,才轉任台南地院法官;四十三歲的王森榮則是司法官訓練所卅六期畢業, 先後在台南地檢署、高雄地檢署擔任檢察官。王森榮曾因偵辦三一九槍擊案名噪一 時,兩年前轉任律師,在高雄執業。 王森榮於民國八十九年偵辦台南市日日滿賭博電玩案件時,因何曾在判決書明指檢 察官查緝手段可能涉嫌妨害自由,引發王森榮不滿,在上訴書反批法官曲解法令, 費盡心思為被告脫罪,心態及動機可議,雙方因此結下樑子。 去年八月間,王森榮接受林姓地主的委託,向台南地院提起「拆除地上物」之訴, 要求向林承租台南市關廟區土地經營養雞場的陳姓當事人,自行拆除地上物返還土 地。經分案後,由何清池法官審理。 王森榮指出,此案的爭執點,在於林姓地主得否主張對方因給付租金延遲而終止租 約,進而要求對方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因此,此案的調查次序,應該是先調查林 姓地主主張對方租金未付是否實在、是否得以終止租約,之後才有勘查現場決定如 何拆屋還地的必要。 問題是,何清池在租約問題沒釐清,還沒必要勘查現場前,竟然當庭訂三天後勘驗 現場,並據此向法院詐領差旅費五百五十元,顯然涉有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 詐取財物罪。 http://tinyurl.com/7cjttz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56.46

03/15 15:58, , 1F
雖然覺得沒必要 但實務上這類案件都會先履勘現場吧
03/15 15:58, 1F

03/15 15:59, , 2F
不然原告訴之聲明如何確定拆屋還地的範圍?
03/15 15:59, 2F

03/15 20:35, , 3F
這律師........
03/15 20:35, 3F

03/15 23:01, , 4F
報老鼠冤
03/15 23:01, 4F

03/16 00:24, , 5F
哈哈 擺明就是在報老鼠冤
03/16 00:24, 5F

03/16 08:25, , 6F
這樣會構成"詐取"嗎???
03/16 08:25, 6F

03/16 10:17, , 7F
他是為了以後聲請迴避鋪路吧....厲害厲害
03/16 10:17, 7F

03/16 10:18, , 8F
如果有樑子 可能會影響案件 那不如先鋪路 高手
03/16 10:18, 8F

03/16 11:45, , 9F
樓上一語驚醒我夢中人.....
03/16 11:45, 9F

03/16 12:21, , 10F
可否提示一下迴避事由 感謝
03/16 12:21, 10F

03/16 12:56, , 11F
同案件在不同審級中出現同個法官 或是有血緣利害關係
03/16 12:56, 11F

03/16 12:56, , 12F
這樣好像...不構成
03/16 12:56, 12F

03/16 15:41, , 13F
要迴避太難了吧 純屬律師臆測之詞...
03/16 15:41, 13F

03/16 20:13, , 14F
別傻了!某公司聘請的法律顧問律師是審判長的公公,對造
03/16 20:13, 14F

03/16 20:13, , 15F
聲請迴避就被打槍了。
03/16 20:13, 15F

03/16 20:13, , 16F
這種都沒辦法迴避,H大說的迴避怎麼可能成功?
03/16 20:13, 16F

03/16 21:46, , 17F
王森榮
03/16 21:46, 17F

03/16 23:42, , 18F
我倒是覺得是可能是敗訴後為安撫當事人的方法(非戰之罪)
03/16 23:42, 18F
文章代碼(AID): #1FOPL-Fy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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