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除名律師還接案 7旬男判5月
中央社 – 2012年4月19日 下午9:39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羅姓男子於律師資格被除名後,仍接案為委託人撰寫書
狀、出庭擔任訴訟代理人;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違反律師法將他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指出,被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除名的羅姓男子,於民國99年3月間受一名謝
姓女子委任,收取新台幣1萬3000元後辦理民事案件,除代為撰寫民事起訴狀,還在案件開
庭審理時出庭擔任訴訟代理人,事後並想索取後謝7萬5000元。羅男被另一造當事人發現後
告發,由桃園地檢署偵查起訴。
羅男於審理時辯稱,收取的1萬3000元當中,其中的1000元是他妻子代墊的訴訟費用,1萬2
000元是要求委託人幫他繳的所得稅稅金,他並未要求後謝7萬5000元。此外,他是某汽車
公司的法律顧問,是依律師法例外規定的法律顧問委任關係,他無營利意圖。
法院審理,羅男被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除名後,已於86年停業,依律師法規定不得充
任律師,也不得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案件。此外,該案件也與羅男所稱的汽車公司無任何
關聯。
法院一審認為羅男已不具律師資格,還受他人委任辦理訴訟事件,並要求收受報酬,惡性
非輕,審酌他已逾70歲及他的犯罪動機、目的及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等,依違反律師
法將他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高院今天仍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0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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