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徐自強判無期獲釋 法界罵二百五
徐自強案纏訟十六年,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昨天宣判,認定徐自強擄人勒贖、但無法證明
殺人,判處無期徒刑。因速審法「禁押八年」的規定生效,今天凌晨徐自強步出看守所重
獲自由。
徐自強和母親在大雨中相擁,母子眼眶泛紅。徐自強說,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對司法非常
失望;他要清白的回家,絕對不會跑,會勇敢面對。被判無期徒刑,他不知該怎麼面對父
母,現在回家只能珍惜跟父母相處的每一天。
合議庭同時裁定徐自強交保兩百五十萬元、限制出境,未來要準時到庭,每周向派出所報
到;也不得危害、恐嚇被害人、證人或家屬。
法官開出釋票之前,作了很多限制。但因為徐自強已羈押超過八年,即使他不遵守這些要
求,甚至明目張膽找人串證,法院也無法重新羈押他。司法界諷刺,這真是個「二百五」
的作法。
徐自強捲入建商黃春樹被綁架殺害案,被控擄人勒贖殺人罪,八度判死刑,甚至一度死刑
定讞。徐透過大法官釋憲,爭取到重新審理機會;此次又受惠於速審法,即使判無期徒刑
仍無保釋放。
更八審認定徐自強與表兄弟黃銘泉、黃春棋、友人陳憶隆在一九九五年,共同策畫擄走黃
春樹向黃家勒贖。徐自強準備做案工具、跟蹤了解被害人作息,三次欲下手擄人未成,仍
未放棄,依擄人勒贖罪判處無期徒刑。
至於被控殺人部分,合議庭認為缺乏足夠證據,判決無罪。全案仍須上訴最高法院,如果
維持更八審的見解定讞,徐自強羈押時間可折抵刑期;徐只要再入監一、兩年,取得累進
處遇分數即可獲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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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不論判決是否合法、妥當
這的確是一個經典的案例
到頭來還是得靠速審法來解套
看來纏訟多年的蘇案也勢必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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