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受僱律師自費登錄他區需否自設事務所?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一葉知秋~~)時間13年前 (2012/07/25 18:35),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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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諸位道長或先進, 敝人現為小受僱律師一名, 由老闆登錄事務所所在地法院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現因家人之案件有自為訴訟之必要, 兼為將來可以承接一些家鄉案件, 故考量自費回家鄉登錄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因該地並非現受僱事務所執業範圍, 連老闆也沒有加入該地律師公會, 那在我還受僱於現事務所期間, 需不需要在該地自設一事務所以便在該地執行業務? 倘無自設一事務所而逕自在該地執行業務, 是否違法律師法第21條第1項本文:「律師應設事務所,     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之規定? 順道請教, 於受僱期間,在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登錄之區域以外自費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 而自行接入之案件,依業界習慣是否需報進事務所? 倘需要的話,如何與事務所拆帳?稅賦如何負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7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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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條有兩個應阿..並沒有叫律師應在執行職務所在地設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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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成是契約自由看你怎麼跟老闆談吧...自案歸自己的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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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通常都是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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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各種情況都有,看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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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案通常是要給事務所庶務費啦!多寡看各事務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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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第21條的意思是,律師執行業務「一定」要設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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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用在每個有登錄的地區設事務所,也就是說,只要有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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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必須登錄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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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疑惑參看律師法第21條的修法前條文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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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3ym8Ir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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