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家事事件法之反請求?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詡滴滴)時間13年前 (2012/07/30 14:25),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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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家事事件法 案件大概: 原告主起訴主張我方當事人未分擔照料父母之義務, 請求給付撫養費之不當得利,我方主張有民法1118條之1減免事由。 法官闡明: 1、 本案屬已生效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戊類所定事件,改依非訟程序 2、 要改成聲請人和相對人,不能用原告和被告。 3、 我方主張有1118條之1減免事由,是否為反請求?(說要用反訴,不能用抗辯?) 請問各位道長:所謂反請求係指我方也要有聲明?該如何聲請? (原本我方書狀係按一般寫法: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42.54

07/30 15:14, , 1F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7/30 15:14, 1F

07/31 18:09, , 2F
兩個事件的聲請與相對方應該是不同人~不過相牽連~你們似
07/31 18:09, 2F

07/31 18:11, , 3F
可另外聲請減免扶養義務(以父母為相對人)~再為41合併審理
07/31 18:11, 3F
文章代碼(AID): #1G5YZ8hA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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