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家事事件法之反請求?
新法家事事件法
案件大概:
原告主起訴主張我方當事人未分擔照料父母之義務,
請求給付撫養費之不當得利,我方主張有民法1118條之1減免事由。
法官闡明:
1、 本案屬已生效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戊類所定事件,改依非訟程序
2、 要改成聲請人和相對人,不能用原告和被告。
3、 我方主張有1118條之1減免事由,是否為反請求?(說要用反訴,不能用抗辯?)
請問各位道長:所謂反請求係指我方也要有聲明?該如何聲請?
(原本我方書狀係按一般寫法: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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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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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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