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各位道長刑附民裁判費的問題?
有關刑事附帶民事的裁判費,不才提供幾個意見供各位參考
(一)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43號判例意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回復其損害,除被告外,以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至
於依契約應與刑事被告負賠償責任之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
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二)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80號判決意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該條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
法。
(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
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
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但其移送後
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款項之規定,以
裁定駁回之。」
(三)懶得找了,大致上意思就是,如果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的情況,
仍然可以用訴之追加的方式,換句話說,法院不可以直接裁定駁回
而應該用訴之追加辦理(此時要補徵訴訟費用)
因此,如果所追加的是「契約請求權」、或者「並非刑事所認定之共同
犯罪行為人」,則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之要件,此部分應該要以「訴之
追加」的方式來辦理,所以「請求金額本身不是重點」,而是「請求權
基礎有無變更」。
換言之,就算所請求都是600萬,但除了侵權行為外,同時又主張債務不
履行,這時候,債務不履行的部分,可能就會有需要補繳裁判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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