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公司清算程序的問題
請教各位先進,手上有二件受法院選派為公司清算人的案子
基本上這二件的公司都已經人去樓空,在經濟部的公司基本資料裡顯示是已廢止登記
手上只有國稅局的函 內容大致就是公司已經好幾年沒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也沒有財產目錄
請問一下這接下來的程序該怎麼辦理呢?
另外公司法第88條規定要公告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這裡的公告是指公示催告嗎?
因為這裡不像民法1179條有明白寫依公示催告程序
還有公司第92條還規定清算完結後要送交股東承認,但像這種股東早就不知所蹤的公司,
要怎麼讓股東承認?
這二件都是辦到一半就卡住了,只好上來請教各位前輩
在此先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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