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新!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小鳴)時間11年前 (2013/10/03 10:31), 編輯推噓4(403)
留言7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前2天有收到公會的電子郵件,不知各位對此看法如何? 或許有些同道還沒看到,小弟將內容「打」在下面(寄來的是直接掃成圖檔啊…) 供大家參考。 ----------------------我是分隔線-------------------------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102年9月14日第9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其執行業務應注重 職業倫理,律師推展業務應有其分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 稱本會)爰依律師倫理規範第十二條,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律師推展業務,係以使他人成為律師或其事務所之委任人為目的所為之行為。 律師得以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刊登廣告,使用招牌,印製名片、 卡片或在網際網路上設置網站等宣傳方式推展業務。 第三條 律師以大眾傳播媒體或其他媒介為廣告行為時,應將完整廣告內容複本送交其 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律師公會及本會備查。該公會或本會議內容有違法或違反 律師倫理之虞者,得促其修正。 律師以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為廣告行為時,應在信封及內容首頁 明顯處表明為廣告之意旨。 第四條 律師推展業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事實不符。 二、有引人錯誤或誤認之虞。 三、誇大或使人抱有過度期待。 四、使人困擾或不安。 五、貶抑、詆毀特定律師或律師事務所。 六、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係。 七、違反法令或本會規章。 八、有侵害律師尊嚴、形象或信用之虞。 第五條 律師推展業務,不得表示下列事項: 一、訴訟之勝訴率。 二、顧問對象或委任人。但得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受任中的事件。但得委任人書面同意,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 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過去處理或參與之事件。但得委任人書面同意,或事件廣為一般人所知 悉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 五、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但於學術機構兼任教職或研究者不在 此限。 第六條 律師不得親自或利用他人主動撥電話或拜訪原不認識之不特定人,以招攬業務。 第七條 律師不得藉支付介紹費與單純介紹案件之人以招攬業務,亦不得僅因介紹案件 與他人而收受費用。 律師得因業務要而與他律師合作,並依其分工而約定酬金之分配。 第八條 本規範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分隔線-------------------- 是明文禁止了用業務找案子的方式啦…簡單說就是雖可廣告,但要當事人主動 找上門才行,感覺上雖然放寬了一點,但並不至於對現狀有太大的影響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8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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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但感謝分享!
10/03 10:50, 1F

10/03 12:03, , 2F
感謝分享
10/03 12:03, 2F

10/03 20:38, , 3F
戰國時代來臨了
10/03 20:38, 3F

10/04 01:33, , 4F
好奇的是,會遵守的有誰呢...???
10/04 01:33, 4F

10/04 16:39, , 5F
禁止業務那條比較有趣,有辦法執行嘛
10/04 16:39, 5F

10/05 14:54, , 6F
我笑了
10/05 14:54, 6F

10/08 11:58, , 7F
謝謝分享
10/08 11:58, 7F
文章代碼(AID): #1IJDRrCb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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