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179與767請教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C.A & Cat.Food.Men)時間12年前 (2013/12/25 22:02),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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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道長 甲的不動產被第三人無權處分過戶給了乙 (地政登記資料顯示由甲名下過到乙) 起訴主張先位聲明為民法767所有物返還 若假設法院心證朝向是甲自為處分, 則同時提出的備位聲明為不當得利(乙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請求原物返還 這兩者在訴之聲明上的寫法會不一樣嗎? 因為都是請求不動產的返還,767寫法為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179應為乙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甲,這樣嗎? 767的主文拿到,好像可以單方向地政請求辦理 但若是179的主文拿到,是否需要乙的行為配合? 另外,若在這部分的備位多主張184侵害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是否是錯誤的? 還請各位高手不吝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71.46 ※ 編輯: hysoka19 來自: 111.250.71.46 (12/25 22:02) ※ 編輯: hysoka19 來自: 111.250.71.46 (12/25 22:04) ※ 編輯: hysoka19 來自: 111.250.71.46 (12/25 22:05)

12/25 22:15, , 1F
聲明一個 767跟179跟184當作請求基礎 用選擇合併法理
12/25 22:15, 1F

12/25 22:19, , 2F
101台上157
12/25 22:19, 2F

12/25 22:20, , 3F
參考看看 不確定對不對
12/25 22:20, 3F

12/26 08:50, , 4F
..甲既然是自為處分..用179頂多是售出價金的返還吧?..
12/26 08:50, 4F

12/26 08:51, , 5F
怎麼會有權處分後,又變成原物返還?? 除非你主張契約無效
12/26 08:51, 5F

12/26 08:51, , 6F
或撤銷意思表示吧??? 我有點看不懂...
12/26 08:51, 6F

12/26 08:52, , 7F
179 跟184 併用很正常 沒有什麼問題
12/26 08:52, 7F
文章代碼(AID): #1IkkLQK4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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