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執行處直接退還執行名義,正確嗎?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時間11年前 (2014/05/26 20:44), 編輯推噓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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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處理一件銀行的強執案件,大略提一下來龍去脈: 債務人在97年間死亡,繼承人雖然有向家事庭聲請限定繼承,但債權人發現其有修正前民 §1163的情形,經家事庭裁定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確定,一開始有提對債務人取得的執 行名義及上開裁定向稅捐稽徵處申調繼承人的財稅資料,但對方一直鬼打牆,直說「限定 繼承人雖然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但他還是限定繼承」,後來向執行處繳費申調,執行處也函 覆繼承人在哪裡有收入(都只有薪資),嗣再向執行處聲請執行前揭資料所列的薪資債權 ,但第三人在收到扣押命令後均異議已離職,本次再檢附前揭資料,請執行處依職權調查 繼承人的勞保、郵局存款及證券資料,結果執行處直接在執行名義上蓋執行章就退還給我 們結案,函上大略以:債權人得依稅捐稽徵法§33規定申調財稅資料,並援引高雄高分院 102抗166、台中高分院96抗193民事裁定,故債權人聲請調查勞保、郵局、證券資料礙難准 許云云。 問題來了: 1.向稅捐稽徵處或向執行處查得的所得資料,最新也是去年度,但如果債務人今年度換工 作了,縱使依去年度所得資料所列的第三人聲請,到頭來也徒勞無功,但執行處認為, 書狀上必須載明執行標的物及執行方式,另強§19II應僅限於調查債權人所提執行標的 是否確實,及有無爭議(?)而已,至於債務人有無財產或所在何方並不包含在調查範  圍,如果是這樣,跟強§7II有無衝突? 2.執行處否准聲請並在執行名義蓋執行章退還,是不是有違反強§27I?此外小弟認為執行 處如果認為聲請不合法應該裁定駁回,但執行處直接退還執行名義,使當事人沒辦法在 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似乎也違反強§12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46.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yer/M.1401108289.A.9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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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的話,執行處沒錯,陳明執行標的是債權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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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如果是要查投保單位,需附上國稅局的財產清單以示已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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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義務,若未附上為求結案(!?(等查報一個月太久了))則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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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6:05, , 4F
中斷時效,檢還執行名義。當然也有股未附國稅局資料也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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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6:05, , 5F
至於這個做法有沒有牴觸法條則有研討餘地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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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9:25, , 6F
本件有附財稅資料已釋明盡查報義務,但執行處認為強§19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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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權調查範圍僅在是否確實及有無爭議,有無或所在何方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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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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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9:30, , 9F
如果照執行處的邏輯,債權人只查得到債務人去年收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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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債務人一換工作,債權人永遠都只是執行債務人已離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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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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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9:32, , 12F
就問題二的部分,如果執行處認為聲請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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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19:34, , 13F
直接退還執行名義結案,致債權人無法在程序終結前依強§12
05/27 19:34, 13F

05/27 19:35, , 14F
聲明異議,讓人匪夷所思XDD
05/27 19:35, 14F

06/05 10:01, , 15F
實務上做法~只要債權人檢附債務人最新財稅清單~就會准查
06/05 10:01, 15F

06/05 10:02, , 16F
您的案件應該是沒有檢附~執行處才認為沒代查必要逕發債證
06/05 10:02, 16F
文章代碼(AID): #1JWpT1d-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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