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承受訴訟後,是否要變更訴之聲明?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PENNY)時間11年前 (2014/07/03 08:59),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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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大家好 小弟有個疑問想跟大家請教 日前受任一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我為原告之訴代。 因共有人之一李OO在起訴前已死亡,其繼承人某甲、某乙、某丙尚未就 李OO所遺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訴之聲明第一項,我就主 張「某甲、某乙、某丙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李OO所遺坐落台北市○○段○ ○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嗣某丙於訴訟繫屬時死亡,我具狀聲明由A、B、C、D承受訴訟,等到 開庭時,我另向法官表示因有承受訴訟人,所以我要變更訴之聲明第一 項,要變成「某甲、某乙、A、B、C、D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李OO所遺坐落 台北市○○段○○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分之一 辦理繼承登記」,未料法官竟說若我要變更訟之聲明,就要再送達一次 ,又要拖一個月,他會在判決書之當事人欄位註明A、B、C、D為某丙之 承受訴訟人,聲明這樣即可。當時我不疑有他,就讓案件辯論終結了。 今日收到判決書,當事人欄位確實有註明A、B、C、D為某丙之承受訴訟 人,但判決主文第一項卻仍是「某甲、某乙、某丙應就渠等被繼承人李 OO所遺坐落台北市○○段○○地號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請教各位道長,像這事件的判決主文,是否可以執之向地政機關辦理繼 承登記啊?若是地政機關認A、B、C、D既為承受訴訟人,則可以由某甲 、某乙、A、B、C、D辦理繼承登記,這樣就算圓滿解決。 我很怕到時地政機關很死板,一切都要照判決主文的內容才行,而認 某丙已死亡,而不讓我辦理繼承登記啊!!! 請教各位道長是否遇過類似之事件? 承受訴訟後,是否亦應變更訴之聲 明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37.20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yer/M.1404349170.A.9B3.html

07/03 15:11, , 1F
沒有通知A.B.C.D下,處於訴訟當然停止狀態;也沒有A.B.C.
07/03 15:11, 1F

07/03 15:13, , 2F
D表示不承受訴訟的機會,個人認為判決有瑕疵。
07/03 15:13, 2F

07/03 15:15, , 3F
至於承受訴訟後,亦應變更訴之聲明,淺見卓參。
07/03 15:15, 3F

07/03 18:17, , 4F
感謝Loop大,法院有將承受訴訟狀送達A、B、C、D,只是
07/03 18:17, 4F

07/03 18:17, , 5F
他們4人在最後一次庭期都未到庭,我就請求一造辯論判
07/03 18:17, 5F

07/03 18:17, , 6F
決了
07/03 18:17, 6F

07/04 07:29, , 7F
求後續登記結果
07/04 07:29, 7F

07/05 17:09, , 8F
當事人欄已載明丙與ABCD的關係,所以主文那樣寫是o.k.的。
07/05 17:09, 8F
文章代碼(AID): #1JjAhocp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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