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的房屋稅率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幻滅是成長的開始~~)時間11年前 (2014/08/11 15:40), 11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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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6月4日所修訂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將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的房屋稅率調整了,請看最末所附條文的著色部分。 今年修法前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實際所課徵房屋稅率為2%;修法 後的實際房屋稅率,目前我看到的資料是3%。(但各縣市政府也可以調整 ) PS:自住用的房屋稅率為1.2%。 -- 現行條文(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房屋稅條例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房屋稅條例第5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 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 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227.6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yer/M.1407742812.A.CFB.html ※ 編輯: ptt0219 (111.249.227.69), 08/11/2014 15:46:23
文章代碼(AID): #1Jw7DSpx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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